《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解读
为推进我省水域治安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维护水域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我省水域治安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执法依据及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省政府于2024年3月27日颁布了《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粤办函〔2018〕360号)要求,为指导和帮助相关单位及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2018年公安体制改革后,省、市公安机关承接了原公安边防、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负责的水域、港口治安管理职能,水域治安管理的主体、职责权限、工作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2010年,我省废止《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办法》后,未再出台相关法规或规章,广东成为全国11个沿海省市中唯一既没有水域治安地方性法规也没有地方性规章的省份,迫切需要填补水域治安管理领域的立法空白,为水域治安管理提供支撑。
二、出台《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通过,2012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通过,2012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通过,2018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通过,2021年修订);
6.《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9.《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0年第47号);
10.《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
12.《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3年第5号);
1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2年通过,2010年修正);
14.《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2021年通过)。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通过);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通过);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印发);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印发);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
6.《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流渔协发〔2021〕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设总则、水域治安防范、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水域案事件的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24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管辖划分。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岛屿)岸线以内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从事与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二是设置指引条款明确:属于海警管辖范围的水域治安管理,以及军事船舶、公务船舶和外国籍船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维护水域治安管理的职责。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二是规定公安机关主管水域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强调其他涉水部门的协助职能;三是明确了社会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法定责任或者举报参与水域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
(三)明确了水域治安防范的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水域治安检查的开展、水域治安防范机制的建立及水上公安检查站的设置要求;二是规定了水域企事业单位,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和沿岸公共空间等应当具备的治安安全条件和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治安管理义务;三是规定了公安机关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水域企业事业单位视频监控系统信息资料权限和程序要求。
(四)明确了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一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船舶和相关人员治安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二是规定了船舶治安责任主体应当落实的船舶信息要求,包括船舶按照有关规定标识船名、船籍港等信息,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三是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以及船长的治安防范责任及要求;四是设置指引条款规定了港澳流动渔船、港澳流动渔民及受雇内地渔工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明确了水域案件事件的处置。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二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船舶及随船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在发生严重危害水域治安秩序突发事件时实行现场管制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的协同职责;三是规定了打捞违禁物品的处置规范;四是规定了妨害水域治安管理的10种禁止行为。
(六)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违反水域治安管理法律责任的指引条款;二是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四、《办法》的主要亮点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省级水域治安管理地方性规章,是我省落实水域治安管理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举措,填补了我省该领域的立法空白。
(一)明确适用范围,实行水陆一体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公安机关与海警对海域治安的管辖、管理分工问题,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岛屿)岸线以内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同时,由于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事关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将水域企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实行水陆一体管理,避免水域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游离在水域治安管理之外,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二)强化齐抓共管,保障水域治安责任落实。水域治安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社会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和本省众多涉水行政管理部门。为此,《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与相关涉水行政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线索移交、执法结果通报等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涉水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执法联动,数据共享,共同打击水域违法犯罪行为。
(三)坚持防范先行,多方位筑牢水域治安防控体系。面对日益活跃的水域生产经营活动,《办法》要求水域企事业单位落实治安防范设施、建立制度规范、排查处理治安隐患等主体责任;对水域游览游乐场所、沿岸公共空间、水路运输经营者等特殊单位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相应的治安管理条件和治安管理要求,构建以政府、公安机关为主体,涉水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为依托,社会面及水域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水域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
(四)聚焦信息化建设,加强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船舶和涉水从业人员的管理是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针对船舶和水域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办法》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基础上,明确建设省级水域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船舶和人员信息化管理;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船舶和人员治安管控的综合效能;明确要求船舶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等,强化船舶动态管控。
(五)规范水域治安监管职权,明确水域治安管理禁止行为。针对水域不同的案件事件特点,《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船舶和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实行水域现场管制的职权和要求,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船舶超速行驶、追逐竞驶,妨害船舶正常航行、作业,故意围堵、碰撞、挤别他人船舶,以及使用强光照射等方式干扰正在驾驶的人员等执法实践中常见扰乱或妨害水域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增强执法活动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确保水域治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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