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印发施行 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医疗、子女教育等优待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共32条,主要在明确保障对象范围、明确伤亡抚恤保障渠道、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完善伤残保障机制、优化子女教育优待条件、明确退休人员待遇保障等方面进行修订。
据悉,《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自2020年2月17日开始实施,目前有效期已届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相关决策部署,完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提升广东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和战斗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起草了本《办法》。
《办法》明确,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参考本办法依法制定相关政策。
在伤亡抚恤保障方面,进一步明确抚恤金的发放责任部门和经费保障渠道,提高伤亡抚恤的保障和执行力度。明确由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向死亡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在完善医疗保障机制方面,进一步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因公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和保障渠道。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参加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致伤病发生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属地统筹落实资金解决。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定点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
在完善伤残保障机制方面,进一步明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供养安排以及护理费发放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和相关经费的保障渠道。
在优化子女教育优待条件方面,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由原来按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分数线降分录取,改为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进行加分投档。
在退休人员待遇保障方面,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执行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属地待遇由属地财政保障,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合理权益。
《办法》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为期5年。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 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