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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一步规范“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工作

来源:羊城晚报时间:2024-01-09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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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8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23〕10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广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据了解,《办法》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及按规定采用网上或纸质方式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办法》明确了省级、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内容。除了按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内容以外,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制定、调整和发布具体名录,并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试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告知承诺制。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审批情况的抽查工作。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信息的联网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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