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新修订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将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一、修订定价目录的背景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实施三年多来,对我省完善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旧版定价目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1号令)等新要求,有必要对定价目录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定价目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坚持对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全部放开,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部分放开,不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价格事项取消。
(二)衔接《中央定价目录》。将部分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及脚注表述与《中央定价目录》保持一致,进一步规范管理定价目录。
(三)明确定价职责。结合2018年机构改革中部门职能调整和名称变化情况,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
三、新版定价目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定价目录》主要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重要交通运输服务、环境保护、教育、基本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等12大类。具体定价事项共有35项,较2018年版定价目录减少10.3%。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大领域。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实行严格的政府价格成本监管,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本次保留的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等,均属此类。
二是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此类定价项目涉及基本民生需求,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如重要交通运输服务、环境保护、教育、基本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等。
三是暂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领域。对处于过渡时期,目前尚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个别商品和服务,暂时保留政府定价,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
四、配套措施
(一)清理价格收费文件。对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及时清理、修订有关价格、收费文件,做好配套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对此次放开的定价项目,要加强监测预警,合理引导市场行为,做到放而有序。对授权各市、县管理的定价项目,市、县要切实负起责任,管理好;在实施过程中,严禁保留和变相保留新定价目录以外的定价事项,严禁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或随意衍生具体小项,严禁扩大定价范围制定价格。
(三)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定价项目,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府定价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202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