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的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仍存在省与市县权责不够清晰、财力不够协调、相互之间协同性不够等问题,需要通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要求省级政府要参照方案要求,合理划分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大问题,涉及中央与省以下财政事权和主责任划分、转移支付制度等,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保持生态环境领域现行财政政策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完善了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对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依据
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
(一)《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
三、目标任务
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推动广东加快融入“双循环”发展格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广东提供有力保障。
四、政策情况说明
(一)遵循中央改革方案的框架和要求。按照中央明确的财政事权范围和划分原则,参照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改革方案》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对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更加清晰明确的界定。
(二)保持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在中央确认划分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后期根据中央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三)确保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省级与市县支出责任。省级与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省政府将进一步强化统筹,根据生态环境领域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市县给予支持。
五、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参照中央对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的划分思路,将我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三个层次,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逐项明确省级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
(二)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权责清晰的政府间支出责任。《实施方案》对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划分,推动实现了生态环境领域权责统一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明确了省级事权、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及市县事权的具体内容,有效促进了财政事权履行的合理安排和正向衔接,推动实现了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更加明确。
二是优化了财力协调的区域间政策格局。《实施方案》结合我省现阶段生态环境领域各项指标持续改善的多方优势和条件,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政策背景,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一核一带一区”的区域发展格局紧密结合,在具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强化了珠三角地区的引领效应和省对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支持力度,既明确了各级政府需要落实的支出责任,又要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优化了全省财力政策格局。
三是完善了全省统筹的引领性制度体系。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作为我省生态环境领域重要的改革制度内容,从制度层面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现行划分体系中存在的不同程度的权责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及财政事权重叠交叉等问题,促进生态环境领域制度建设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衔接,提高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