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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时间:2022-01-2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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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4号),要求省级政府要参照方案要求,合理划分省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目前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清晰,但也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系统、完整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共文化领域事业特点和实际,对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

  (一)《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4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

  三、目标任务

  科学划分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和市县财政关系,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为广东建设文化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四、制定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中央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的划分框架和要求。遵循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决定权,与中央改革原则精神保持一致。中央方案围绕公共文化领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界定。为保持和中央政策的衔接,我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也按上述五方面划分并明确支出责任。

  (二)结合实际保持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在中央确认划分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文化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三)确保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省级与市县支出责任。省级与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加强文化投入保障。省级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市县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支持,市县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公共文化领域事权划分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参照中央对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的划分思路,将我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三个层次,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五方面,逐项明确省级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

  (二)主要特点

  1.参照中央做法调整我省部分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分担方式。我省《实施方案》对以前未分档分担支出责任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财政事权进行了调整。具体为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属于市县机构的,由省财政统筹中央与省级资金,与市县财政分档分担支出责任。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对市县分四档,省级财政分别承担100%、85%、65%、30%。

  2.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更加注重向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结合我省区域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既要明确落实市县财政支出责任,又要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实施方案》适当提高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事项的补助标准,改革后省级对粤东西北地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总体规模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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