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22号),要求省级政府要参照方案要求,合理划分省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广东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
(一)《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22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
三、目标任务
科学划分我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和市县财政关系,健全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保障机制,确保财政应急救援投入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为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四、制定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中央改革方案的框架和要求。中央改革方案围绕应急救援领域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其他事项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界定,为与中央改革方案保持衔接,我省财政事权也按上述四个方面进行了划分。
(二)保持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在中央确认划分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后期根据中央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三)确保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省级与市县支出责任。省级与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省级将加强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共同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五、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参照中央对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的划分思路,将我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三个层次,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其他事项四个方面等四个方面,逐项明确省级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
(二)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形成合力。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全省性或跨区域、重点地区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省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二是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加强与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主要对我省应急救援领域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尚处于改革过渡期,明确继续按国家和省现行的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政策执行。整体不涉及财政事权省与市县间的调整,也不引起财力格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