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要求省级政府要参照方案要求,合理划分省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
(一)《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
三、目标任务
科学划分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和市县财政关系,健全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保障机制,确保财政自然资源领域投入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美丽广东提供资源及生态支撑。
四、制定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中央改革方案的框架和要求。中央改革方案围绕自然资源领域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方面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界定,为保持和中央政策的衔接,我省《改革方案》沿用中央改革方案划分的财政事权范围。
(二)保持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在中央确认划分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后期根据中央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三)确保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省级与市县支出责任。省级与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省政府将进一步强化统筹,根据自然资源领域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市县给予支持。
五、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参照中央对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的划分思路,将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三个层次,分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方面,逐项明确省级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
(二)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细化事权划分。在具体划分时,在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我省工作任务,突出我省特色及战略导向,基本将划分内容覆盖到自然资源全领域。如我省是全国海岸线最长的省份,海洋生产总值连续26年居全国第一,《改革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建设海洋强省”的战略部署进一步细化了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工作财政事权。
二是更加注重向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结合我省区域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既要明确落实市县财政支出责任,又要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省政府将进一步强化统筹,可根据自然资源领域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适当支持。如近年对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在省政府组织实施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期间,省财政全部承担了粤东西北地区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