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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时间:2022-01-1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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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2年起施行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粤府办〔2002〕39号)着重解决了当时直通港澳运输企业设立、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管理(含数量及分配、有偿使用费确定与缴交、走私行为处理)等问题,且由省外经贸厅(后过渡到省商务厅)承担管理主体,基本没有涉及运输经营。随着内地经济蓬勃发展、港澳与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日益缩小,尤其是在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直通运输活动及市场供求关系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已经明显不适应这些变化,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直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过三次修正,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也已于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直通运输经营活动,激发我省直通运输市场活力,更好满足地我省和港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和货畅其流的货运需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通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跨境客运、跨境货运(含跨境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将规范内容从原先以车辆为主的生产要素,拓展到以客货营运为核心的经营活动,通过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经营的制度成本,促进直通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任务:一是重新构建直通运输管理体制,明确直通运输管理的主体与牵头单位,并对相关部门在协同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进行界定。二是明确车辆指标业务办理流程。三是比较系统地规范直通运输的经营管理,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四是相较于内地道路运输管理,探索合理放松管制内容,明确创新模式。五是进一步加强对跨境客运安全和跨境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管理。

  三、《管理办法》在管理体制做了哪些调整?

  一是将原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管理主体由省外经贸厅(后过渡到省商务厅)调整为由省交通运输厅承担直通港澳运输的管理主体,并牵头协调相关工作(包括与港澳的联络与协调),重新明确了对省公安部门、省口岸部门、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在协同管理中的职责与分工。

  二是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对跨境客运指标、出境货运指标管理与申请入境跨境货运指标备案管理作了省内与省外的两种模式安排,同时将省内直通运输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属地监管工作下移到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管理办法》在管理内容上进行哪些丰富?

  一是在原先直通运输企业设立、直通运输车辆指标管理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规范了经营管理,将以生产要素为核心的“车辆管理”,拓展成以生产要素为基础、以经营管理为重点的“运输管理”。

  二是将跨境危险货物运输作为跨境货运的一种特殊形式,进行了一些专门规范。

  五、《管理办法》对经营管理进行了哪些主要限制?

  一是依据上位法建立了直通运输指标、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二是明确直通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讫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等。

  三是明确要求跨境客运在内地发车、配客时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等。

  四是加强了对直通运输经营的安全管制,明确直通运输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规定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跨境客运在内地发车、配客时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等。特别对跨境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活动,明确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涉及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货物包装物、容器,还有保险等。

  五是对直通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将相关信息传输给政府监管平台,对直通运输经营的关键信息采集与保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六、《管理办法》在经营限制放宽上进行哪些主要创新?

  一是将入境货运的指标管理变为指标备案,今后将不再对入境货运指标实施总量控制,而将主要依据口岸通行能力由经营者自行决策。

  二是跨境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统一为跨境客运,不再区分班车与包车形式,不将客运车辆与运输服务形式捆绑,便于客运车辆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灵活采取服务形式,更好满足出行需求,降本增效。

  三是放宽了对班车客运服务形式配客站点的设置要求,在不妨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允许依托公交车站、地铁口、旅游景点、酒店等具备进站或配客服务条件的地点,设置招呼站,并明确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招呼站设置与管理规范。

  四是每一辆直通运输车辆可备案一名跨境驾驶员,但已备案的跨境驾驶员可驾驶与本人内地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任意跨境运输车辆。

  五是不要求港籍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除跨境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外,不要求港籍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只要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即可。

  六是建立申报与监管信息政企共享、部门共享机制,简化审批程度,减轻经营企业办事成本。

  七、《管理办法》对境外港澳运输车辆和内地港澳运输车辆管理有何差异?

  以往的实践中,直通运输经营存在比较普遍的实际经营主体(港方)与形式经营主体(壳公司,内地方)分离现象。对以境外港澳运输车辆为载体的经营行为几乎没有管理,对以内地港澳运输车辆为载体的经营行为相较于境外港澳运输车辆经营主体的管理要多一些。本《管理办法》明确将经营性入境车辆与经营性出境车辆全部、全面纳入市场与行业管理,除了在车辆标准、驾驶员从业资格等生产要素上尊重港澳的差异化要求外,在内地营运期间,无论是以境外港澳运输车辆为载体的营运活动,还是以内地港澳运输车辆为载体的营运活动,都实施同样的管理规范,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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