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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时间:2021-12-1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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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推动我省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坚持科学绿化、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久久为功、善做善成,不断扩大森林面积,不断提高森林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我省出台《实施意见》,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落到实处,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和美丽广东建设。

  (二)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科学绿化的工作部署。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科学绿化进行了系统谋划、周密部署。重点针对国土绿化过程中存在的规划编制不科学、用地安排不合理、树种选择不适宜、设计施工不规范等关键环节和重点方面,作出了系列具体要求,提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三)推进我省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我省森林资源经过连续30多年的持续增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上仍存在森林蓄积偏低、结构质量不优、抗灾御灾能力不强、生态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在城乡绿化过程中,还一定程度存在急功近利和违背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科学原则和群众意愿搞绿化等问题。立足新发展阶段,我省国土绿化工作亟需向存量增量、数量质量并重转变。《实施意见》从省级层面加强对国土绿化的技术指导,明确具体的管理要求,推动我省国土绿化科学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提出了培育高质量森林生态系统、构建城乡绿色生态环境、打造高质量绿色富民体系三个目标。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8.9%,森林蓄积量达到6.2亿立方米,新增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面积1180万亩,营造、修复红树林12万亩,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城区乡土树种使用率达80%以上,培育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省级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示范基地200个以上,全省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万亿元。

  (二)主要措施。紧紧围绕“在哪造”“造什么”“怎么造”“怎么管”提出了10条工作措施。

  一是围绕“在哪造”,提出加强绿化规划引领,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等工作措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级绿化相关规划,将绿化内容相应纳入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规划中,并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是围绕“造什么”,提出科学选择绿化树种。强调注重树种本土化、多样化,明确江河沿岸、湖泊水库、海岸带、干旱地区、公路、城镇、乡村等地域环境树种选择要点,并提倡使用实生苗,提高良种使用率。

  三是围绕“怎么造”,提出分区域推进造林绿化、科学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节俭务实推进国土绿化,积极探索生态富民路径等工作措施。提出按照“一核一带一区”的区域发展格局,突出区域特点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行动,建设集中连片的红树林示范带;提出开展红树林种植和水产养殖耦合发展试点等工作。强调国土绿化应遵循“宜林则林,宜荒则荒”的原则,造封育结合推进国土绿化,坚决反对“天然大树进城”“一夜成景”等急功近利行为,不能在短时间内大量更换原有绿化树。提出了因地制宜发展商品林,培育优质木材,鼓励发展林果、木本粮油和南药等经济林,优质木材精加工业,培育发展森林旅游产业等生态富民路径。

  四是围绕“怎么管”,提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巩固提升绿化成效,大力提升管理水平等措施。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对濒危古树名木及时抢救复壮。强调在城乡建设和城市更新中,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名木、大树,禁止大拆大建,积极采用有效管护措施,促进原有绿化树种与城市基础设施和谐共存。提出增加中幼林抚育频次和强度,大力培育珍贵树种大径级林分,建设储备林基地,加快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措施,提升绿化成效。探索建立森林面积损补平衡机制。要求重点造林任务和造林成果要落地上图、入库管理,加强绿化施工管理,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管,构建综合监测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国土绿化成效。

  (三)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造林绿化主体,完善政策机制,加强资金保障,持续强化科技支撑5个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评价。

  二是明确造林绿化主体。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按照森林法相关规定,明确国有宜林地、其他宜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造林绿化主体;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系统)造林绿化工作。

  三是完善政策机制。提出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依法依规开展生态旅游等产业开发,探索“只征不转”新机制,推进公园绿地建设;提出探索红树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推动红树林营造指标交易;提出探索扩大林业碳汇产品价值实现途径,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四是加强资金保障。提出从政府公共投入、社会资本投入、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强调要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支持滨海湿地红树林生态保护修复,保障符合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相关造林绿化任务需求。

  五是强化科技支撑。要求开展国土绿化科技攻关,加大机械装备研发力度,推广实用管用科技成果。

  三、《实施意见》的亮点

  (一)推动工作重心调整。我省宜林荒山已基本实现应绿尽绿,《实施意见》首次提出“森林覆盖率保持稳定”工作目标,探索建立森林面积损补平衡机制,同时,工作重心从增加绿化面积转向调整、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质量。

  (二)统筹划定绿化用地。绿化相关规划要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造林地必须安排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化相关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内,年度重点造林任务和造林成果要落地上图、入库管理,避免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绿化。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绿化项目,须经过科学论证并听取各方意见。

  (三)推动科学节俭绿化。遵循“宜林则林,宜草则草”“适地适树”原则,造封育结合推进国土绿化。不提倡大规模、高投入采用辅助工程措施造林绿化。因地制宜开展城乡绿化,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拒绝奇花异草,避免短时间内更换大量传统树种,严禁铺张浪费、急功近利的绿化行为。

  (四)探索农林渔复合发展。开展红树林种植和水产养殖耦合发展试点,协同发挥红树林生态效益和水产养殖经济效益;适度恢复珠三角桑基鱼塘生产经营模式,促进乡村生态振兴,展现岭南农耕历史文化特色。

  (五)探索完善用地政策。一是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集中连片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可依法依规将一定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二是探索建立珠三角地区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只征不转”机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管理,推进公园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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