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省政府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进一步强化省级储备粮管理,提升运作效能,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2004年,省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颁布实施《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省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财务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该《办法》一直沿用至今,有效推动形成了完善的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粮食安全、粮食储备调节、节约粮食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系列文件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考虑省级储备粮管理情况和法治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对《办法》作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订);
(三)《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09年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正)。
三、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省级储备粮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
《办法》规定了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体制,明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省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省农发行、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同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省级储备粮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
(二)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的计划管理
《办法》对省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的下达和实施,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的调整机制进行了明确,补充规定了收储验收确认程序,严格省级储备粮入库管理。规定了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轮换要求以及轮换方式,增加了自主轮换等轮换方式。规定了省级储备粮静态轮换计划的提出、批准、实施、调整机制,以及轮换入库确认程序,明确静态轮换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经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2个月。同时,对省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出要求,并规范省级储备粮的交易方式。
(三)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和动用
《办法》规定了省级储备粮的承储方式,明确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储备粮可以省外异地储存。明确了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确定原则,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结合“放管服”改革,删除了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并补充规定代储企业退出后省级储备粮的处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省级储备粮原粮以及成品粮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省级储备粮质量管控、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省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省直属粮库、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办法》对省级储备粮应急动用的监测和预案、动用方案提出、动用实施均作出明确要求,并规定省级储备粮动用后需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四)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的财务与统计制度
《办法》进一步严格省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检验费用以及贷款利息补贴等费用管理,明确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进一步细化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的拨付程序,明确审核材料、拨付相关费用的时限。同时,进一步严格省级储备粮资金管理,规定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补充规定了省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入库成本的重新核定的要求。
(五)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加强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问题。同时明确提供贷款的机构对其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对行政机关、省农发行、省储备粮总公司、省直属粮库以及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