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为适应机构改革要求,根据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快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粤安办〔2020〕96号)和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粤办函〔2018〕295号)(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预案》修订背景
(一)适应国家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应急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视察城市轨道交通,并就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轨道交通特别是地铁,安全保障制度一定要严密,安全检查措施一定要严格,安全运行工作一定要严谨”“针对高速铁路、城市轨道……等重点行业,强化预防和治本工作”“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底线思维,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重要论述,为开展对原《预案》的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需要。由于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专门应急管理机构,原《预案》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能和职责也发生了变化,组织指挥体系的职责分工需要作相应调整。2020年7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对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地震、气象、公安等部门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监测和应急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及时将机构改革成果和办法新要求纳入新《预案》中,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三)适应新形势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要求的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具有人员密集、空间封闭、救援难度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果应对处置不当,后果不堪设想。随着我省广州、深圳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结构不断完善,网络化运营特性逐步增强,跨城市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单一线路的突发事件可能迅速影响到整个线网及相邻城市。加之公共安全防范形势日益严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持续增加,应急处置难度进一步加大,这对我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省正在修订《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了应急响应分级和理顺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这需要我们对原《预案》相应条款同步进行更新。因此,原《预案》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以上情况充分说明,组织对原《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非常必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预案》共设置了总则、组织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等八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了原《预案》的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在编制目的中新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二)修订了原《预案》的编制依据。
结合2020年印发的《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监测和应急保障提出的要求,在编制依据中新增“《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三)修订了原《预案》的工作原则。
结合新形势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要求,在工作原则中新增“预防为主,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范和隐患识别,最大程度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以及“统一领导,在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等内容,更加符合突出了“预防和应急”并重以及“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地位。
(四)修订了原《预案》“组织体系”的有关内容。
1.将原《预案》组织体系明确划分为省级、城市和运营单位三级,应急组织体系层级更加清晰。其中省级层面应急组织体系结合省层面应急处置职责和应急响应要求,分为“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省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省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32号)关于“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城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较大及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及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将原《预案》规定的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修改为“指挥长”、“副指挥长”,相关表述与正在修订的《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3.补充了省指挥部职责内容,进一步明确和凸显了省指挥部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筹、指挥、协调、监督责任。
4.将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5个增加到23个,根据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工作职能调整情况,对有关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进行了调整和更新,进一步完善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部门职责,有利于发挥“大应急”的统筹协调作用,也反映了机构改革的客观实际情况。
(五)调整和新增“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篇章。
突出关口前移,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JT/T 1051-2016)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要求,调整和新增“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章节,强调监测预警、风险管控和信息报告等过程对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六)优化了应急响应分级和响应程序。
对照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省级层面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主体、响应程序和主要响应内容。
(七)优化了后期处置、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
新增“后期处置”篇章,补充善后处置、事件调查、处置评估、社会救助、外事协调方面内容。在“监督管理”方面进一步强调了对预案演练的要求。应急演练是对应急预案的具体实践,能够对有关应急措施、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等进行有效验证和模拟,能切实提升一线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事件分级应对。
新《预案》明确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或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等文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城市”事权,《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亦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城市”层面,目前我省运营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城市分别为广州、深圳、佛山、珠海和东莞,因此即使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也应由以上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这与我省总体应急预案在分级应对方面,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的规定存在一定区别。
(二)关于组织指挥体系。
新《预案》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进一步明确在省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对方面,全省组织指挥体系包括了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省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一是省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二是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三是省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四是省交通运输厅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关于分级响应。
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分级响应中关于“省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一级响应应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应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和四级响应应由牵头部门决定”的要求,新《预案》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其中,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报请指挥长(省政府分管领导)启动,由省指挥部指挥长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应应急程序的命名;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决定启动,由副指挥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视情成立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由办公室主任带领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