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廿四条”支持汕头华侨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赋予与广东自贸试验区同等的省级管理权限
近日,汕头华侨试验区迎来又一重磅政策支撑——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紧紧抓住“双区”建设战略机遇,总结经济特区建立40年来的宝贵经验和深刻启示,推动华侨试验区聚集华侨华人资源创新发展,建立健全符合广大海外华侨华人意愿和国际通行规则的跨境投资、贸易机制,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构建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基地。
《意见》明确从简政放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服务业、创建区域人才发展高地、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强化土地管理和用地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八个方面共24项政策措施,推动华侨试验区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其中特别指出,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大平台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以及向其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权限,同等适用于华侨试验区。
2014年,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经国务院批复设立,是目前全国唯一以“侨”和“文化”为特色的国家级发展平台,被称为“特区中的特区”。省委党校教授陈鸿宇指出,在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广东推出一揽子政策支持汕头及华侨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力度大、领域广、含金量高,将为汕头发展提供强大支撑。汕头应紧紧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变政策优势为发展动力,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成内秀外名的活力特区、和美侨乡、粤东明珠。
与省政府及其部门建立直报制度
《意见》将“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在首要位置,提出:依法赋予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享有地级市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华侨试验区管委会省级经济管理职权、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建立直报制度、省调整由广东自贸试验区等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及“绿色通道”适用于华侨试验区、以清单形式赋予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等。
《意见》明确,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管理职权,除确需由省级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省政府依法赋予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实施。对法律、法规不得委托或授权,以及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的其他省级经济管理事项,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直报制度。
这一政策举措,将有力支持华侨试验区对接国家发展战略,更加紧密地参与“双区”建设,复制“双区”建设制度经验,有力提升华侨试验区发展能级,助力汕头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
统筹区域内各要素协调发展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是《意见》的又一亮点——包含在规划范围内的汕头市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部分区域和南澳县、保税区、广澳港区等地均适用《意见》中的政策。
《意见》立足汕头实际,以重点项目建设和政策平台资源为抓手,注重统筹范围内行政区、功能区、政策平台、园区协调共同发展。
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明确提出支持加快建设广澳港区三期工程,广澳港疏港铁路项目,将汕头港打造成为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港等。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上,明确支持华侨试验区与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融合发展,加快推进汕头综合保税区建设。
《意见》提出,支持华侨试验区发展特色金融、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华侨试验区探索建设面向全球华侨华人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搭建服务全球华侨华人的技术交易市场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引导侨资侨智创新创业,推动东南亚华侨华人传统品牌落地华侨试验区。
发挥“侨”力畅通文化合作交流
华侨试验区作为全国唯一一个兼具“侨”和“文化”内涵的国家级发展平台,“侨”和“文化”将是华侨试验区发展的重点方向。
《意见》提出,打造区域人才发展高地,注重吸收华侨华人人才和技术,加快集聚爱国奉献华侨华人人才,支持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等体制机制方面先行先试。
对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意见》提出,华侨试验区鼓励华侨华人资本和社会力量兴办新型研发机构,还要支持以“侨”引才,探索与港澳在服务贸易相关的人才培养、资格互认、标准制定等方面开展合作。
在文化发展方面,将通过“支持设立华侨华人文化创意产品(含生产设计)交易市场”“支持侨资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注册落户华侨试验区”“支持建设潮汕、客家方言教育培训中心”“支持规划建设华侨文化资源展示平台”等举措,畅通华侨华人多渠道参与文化合作交流途径和机制。
汕头市委、市政府及华侨试验区表示,将用好用足用实每一条政策,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将结合试验区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各自的职能不断细化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以清单的形式依法赋予试验区经济管理权限。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