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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改由乡镇政府行使

来源:广州日报时间:2020-05-2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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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以下简称为《公告》),将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公告》明确,将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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