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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时间:2018-05-0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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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国家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开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时代,同时也给各地的实践操作提出了新课题。5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从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实施分类管理、创新办学体制、加大政策支持、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对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非营利性民办校终止时出资者可享补偿奖励

  切实落实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是《意见》的重要内容。我省将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新设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

  《意见》明确,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财务清查、清算和章程修订工作时,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工作方案。其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应在完成明确财产权属、完善用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换发办学许可证、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注销手续等工作后,到工商部门登记。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应在财务清算后进行资产剥离,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登记。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综合考虑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因素,按“一校一策”原则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优先支持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意见》创新办学体制、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拓宽办学融资渠道,着力激发举办者创办民办学校的热情。

  《意见》规定,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一律不得进行限制。各地要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增加学位供给。各地可探索依法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非公有资产等,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租赁等方式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支持社会力量以协议托管等形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支持国有资产依法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依法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民办学校。

  《意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投入项目建设,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鼓励民办学校设立学校发展基金。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等多样化金融服务。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

  非营利性民办校与公办校享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和土地是民办学校办学考量的重要成本,《意见》对民办学校土地用地和税收优惠都将实行差异化政策。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民办学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探索对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民办校教师职称评定等与公办校教师同等权利

  民办教师的权益保障在民办教育发展中一直备受关注。《意见》明确,要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个人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教师退休待遇。

  同时,在提升教师队伍水平方面,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计划,民办学校要在经费和时间上予以保障。民办学校要重视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教育教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完善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有需要的民办学校帮教扶教。

  除教师外,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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