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完成情况纳入负责人考核
《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下月施行
节能完成情况纳入负责人考核
18日,省政府在官网公布《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国家《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指出,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优先选用新能源车辆
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优化照明系统设计。而公共机构空调、电梯等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办法提出,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非工作时间应当及时关闭空调设备,季节交替期间,应当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
公共机构应当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非工作时间应当合理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提倡办公场所三楼以下不使用乘客电梯,高层电梯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不乘坐电梯。
办法对公务车辆的节能管理也提出要求,如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新能源车辆,按照规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老旧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建立公务用车能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能耗。
鼓励检举严重浪费行为
为保障办法落实到位,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办法规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违反办法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职责权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办法还积极与市场接轨,提出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应当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 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201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