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专区 > 政策解读

经济困难寄宿初中生年补1250元

来源:南方日报时间:2016-07-12 08:57
【打印】

省政府印发通知,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

经济困难寄宿初中生年补1250元

  1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同时,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省财政分四档按比例补助

  《通知》明确,2013—2015年我省已连续3年大幅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目前暂按2015年标准继续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即: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

  从今年开始,按照可携带原则和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要求,重点加大原中央苏区县、民族自治县和困难地区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力度,适当提高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市辖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省财政分担比例,同时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奖补政策。

  省财政分担比例具体如下:

  1.对原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县和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等县(市、区)按100%比例补助;

  2.除第1点所述县(市、区)外,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的县(市)、县改区和江门恩平市按80%比例补助;

  3.除第1点和第2点所述县(市、区)外,对汕头等14市的市本级和市辖区,以及江门台山、开平市按60%比例补助;

  4.对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台山、开平市)等6个市按50%比例补助。

  明春重核家庭困难寄宿生

  《通知》还提出,从2017年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般困难学生小学、初中均按每生每年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各地按照重在精准的原则,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重新核定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做到扶持对象精准,应扶尽扶。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统筹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资助政策,对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同一学生,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不同时叠加享受。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网站信息
关于本网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020-83135078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service@gd.gov.cn
新媒体矩阵
网站官方微信 网站官方微信
粤省事小程序 粤省事小程序
粤商通APP 粤商通APP
网站官方微信
粤省事小程序
粤商通AP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