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解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2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已于2020年12月12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孤儿是最弱势的未成年人和困难群体,包括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孤儿保障涵盖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监护等保障,涉及集中养育、家庭寄养、国内收养、涉外收养等业务,关联弃婴处置、宗教界收留、孤儿成年后安置等问题,涉及职能部门广,有关政策文件多。近年来,孤儿保障工作的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展,而部分地区儿童福利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服务保障能力比较弱,孤儿保障领域还存在风险隐患。
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新时代对孤儿保障工作的新要求,努力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和风险隐患,完善孤儿保障体系,特制定出台《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若干措施》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孤儿保障的工作重点,突出兜底性、基础性和保障性,从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做好孤儿安置保障工作、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水平、完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4个方面,提出了16条具体举措,主要包括: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强化基本生活保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康复服务水平、落实教育保障政策、依法落实监护责任、依法开展收养登记、稳妥组织家庭寄养、严格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活动、妥善做好集中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加强机构规划建设、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机构规范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动员社会力量等。
三、《若干措施》创新举措有哪些?
一是找出风险点,出台措施补短板。针对孤儿医疗救治,首次明确集中供养孤儿参加医疗保险不受当年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儿童福利机构要与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协商开辟“绿色通道”为急、危、重症患儿及时送医救治;针对学前教育保教费高,首次规定可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减免保教费或给予生活费补助;针对集中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难,首次规定孤儿社会安置要设立过渡期,明确成年后安置保障政策;针对家庭寄养和收养登记存在风险隐患,首次明确儿童福利机构要优先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寄养评估,明确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是着眼高标准,提升服务强监管。为解决重残孤儿评残难,明确残联为有需要的残疾孤儿上门评残和办理残疾人证;为加强孤儿的监护指导,明确县级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组织相关人员至少每月实地走访一次;对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明确县级民政、宗教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服务,强化抚育责任,派驻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每月巡查回访不少于一次。
三是适应新形势,优化布局促转型。首次明确稳步推进区域性集中养育,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集中到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向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职能转型,进一步打牢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专业机构阵地基础。
四、在推动《若干措施》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按职能分工落实孤儿保障相关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孤儿保障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要求各地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要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提高使用绩效。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深化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孵化和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开展儿童福利领域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项目,鼓励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加强孤儿关爱保障和帮扶救助。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