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率先修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11月29日,笔者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粤府办〔2016〕121号,下称《省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并对评议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广东也是我国第一个对《省考核办法》进行修订的省份,新办法突出四个更高要求,考核排名倒数地市将被约谈。
考核结果使用要求更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8月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结合广东的实际,省政府在国内率先组织对《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粤办函)〔2014〕368号)进行了修订。
2016年11月印发的新修订《省考核办法》突出考核内容更加明确、考核环节更加合理、考核结果使用要求更高、考核结果运用更严四个方面的更高要求。
如考核内容方面,《省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关于“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要求,明确广东省的考核内容主要为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及省政府印发的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使得各地尽早知悉考核要求,提前做好年度工作部署。
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在考核结果的相关规定上要求提升明显,并明确将约谈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地市及县区负责人。
考核结果使用上,《省考核办法》将考核排名在前三分之一的地市评为A级,排第8名及以后的一般评为B级,而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市评为C级,其中参照国办65号文中关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形,修订为“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既严于国家要求,也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规定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的要求相一致。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