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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大病医保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来源:南方日报时间:2016-12-1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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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提高大病报销比例

  下调保险起付标准

  《实施意见》提出,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鼓励各地针对其他类型的困境儿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强政策衔接,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健全医疗保障,孤儿的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支付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开展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儿童和特困供养儿童购买商业保险工作。按有关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

  查找不到亲生父母

  也可纳入孤儿安置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教育保障,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强化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并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逐步提高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补贴标准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加强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逐步提高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助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残疾儿童给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继续实施“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为欠发达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提供补助。将福利机构内儿童的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治疗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范围;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

  要切实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开展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救助。要健全流浪儿童寻亲工作机制,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进行妥善安置。

  ■解释

  5类儿童被称为困境儿童

  《实施意见》明确,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自身困境儿童,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家庭困境儿童,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弃养、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等。

  安全困境儿童,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临时困境儿童,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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