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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时间:2019-11-0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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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8〕360号)要求,现将《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是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2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四)《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调整方案、《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广东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

  (五)国家、省考核工作部门相关规定及要求。

  三、修订原因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中央对各级政府“督检考”工作作出了规定,要求力求精简务求实效。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2号文件,优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按照考核主体有抓手、考核内容有依据、考核标准更完善、考核结果能管用的要求,结合广东实际,修订了《广东省地级以上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四、主要修订内容

  《新办法》与原办法进行了充分有效衔接,整合、补充和完善了考核内容。

  (一)整合内容强化耕地保护责任

  《新办法》将原来分项考核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和土地执法监察统一为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并明确满分100分中,耕地保护指标占70分、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占10分、“三旧”改造指标占10分、土地执法监察指标占10分。同时,规定考核得分80分以上才有评奖资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新办法》强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自评考评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规定六种取消评奖的情形,包括未完成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居全省首位,等等。

  (二)规范程序务求精简公平高效。

  《新办法》明确省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并将7个考核部门简化为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3个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全程划分为制定方案、自评考评、实地检查、综合评价、考核通报五个环节。每年3月底前,省考核部门向各地印发年度考核方案,安排部署考核事宜。每年4月底前,各地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自评打分,书面报送省考核部门。5月份前后,省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赴各地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评分细则逐项检查评分。一般在每年6月份,省考核部门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检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并评选出2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考核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省范围内通报。为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公开,《新办法》明确了考核数据主要来源,规定以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对各地报送的数据,省考核部门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三)强化结果运用提升考核的有效性。

  《新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地级以上市,责成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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