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确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16日笔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日前公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立法助推争议简便快捷解决
我省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流动就业大省,受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较大,集体争议案件多发,案件处理压力较大。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调解仲裁实践中,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处理的法律依据,各地在推动办案改革,简便快捷处理争议方面遇到法律依据不足、调解工作程序缺乏细化规定、调解工作不够规范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案件调解仲裁处理程序,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1995年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我省的现实需要,需要修订。
《办法》实施后,将对畅通调解、仲裁渠道,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制度优势,高效便捷保障权益、化解争议,促进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基层调解组织快立快调15日内办结
《办法》强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化解。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的诉求;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需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建立多元化调解体系、推进社会化调解;调解保密等。
在调解快捷便利方面,《办法》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3日内开展调解,原则上15日内办结。
为帮助当事人维护好自身权益,减少其因缺乏相应法律知识而受到的权益损害,《办法》规定在案件多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仲裁员实行分级管理,今后全省专职仲裁员将分为9级,可以逐级晋升,从而加强了仲裁员职业保障。
调解、仲裁、监察执法紧密衔接
保障调解与仲裁程序的顺利衔接,是确保争议法治化轨道有效解决的关键。为此《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调解不成功的,调解组织应当同时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二是仲裁机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办理仲裁申请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三是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材料齐备的,仲裁机构可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确认后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办法》同时规定建立仲裁和劳动监察衔接制度,仲裁机构发现涉案单位存在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如拖欠涉案当事人之外的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在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存在劳动违法情形的,可以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