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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时间:2019-03-29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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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09年,省委省政府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迄今已10年,亟需谋划新一轮促进高新区发展的政策举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省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等多次要求明确制定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粤府〔2019〕1号文“科创12条”将推进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作为重要政策举措之一,予以加快推动。

  二、《意见》需要特别说明的几个重点问题

  1.主要解决的高新区发展不足和瓶颈是什么?

  目前,我省已有国家高新区14家,在2018年全国157个国家高新区评价中,排名最靠前的第2名,靠后的第150名,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同时,在高新区管理体制和发展思路上,还存在着发展思路不清、现代化治理能力不强、资源投入强度不足、管理体制模式亟待优化、省级统筹协调力度不够等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突出问题。

  《意见》注重全面统筹、系统突破,提出了一揽子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既明确了高新区未来发展重点,又提出了释放高新区体制机制新活力的重点举措,指出下一阶段省层面对高新区的统筹管理、工作推进的部署安排。

  2.如何强化高新区辐射带动作用?

  一是对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创新能力等关键要素提出了明确要求,强化核心辐射作用。二是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和镇街,强化辐射带动作用。

  3.如何破解高新区发展区域不平衡问题?

  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省发展的问题和不足,同时也体现在高新区发展上。《意见》提出推进珠三角高新区与粤东西北高新区开展结对帮扶和产业共建等措施,特别是加快推进粤东西北创建国家高新区,主动在粤东西北县区新布局省级高新区,逐步拉近差距。

  4.如何对不同高新区发展范式给予指导?

  《意见》在管理体制方面,按照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政府派出机构的,高新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政府合并的,区域合作共建的等三种不同类型给出指导意见。同时分别对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的高新区发展明确了分类指导方向。其中强调汕头、湛江高新区发展要有所侧重,要增强支撑引领区域发展能力,打造成为高科技产业新增长极,支撑副中心城市建设。

  三、新时期我省高新区的定位是什么?

  ——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

  ——新兴产业集聚区

  ——转型升级引领区

  ——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四、如何优化全省高新区布局?

  主要包括:从优化高新区的区域载体布局、区域功能布局两个方面部署。

  推动国家级高新区地市全覆盖。加强对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创新资源和新兴产业加速汇聚,提升高新区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强化地市创建国家级高新区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新布局建设一批省级高新区。依托现有开发区,在全省县域范围新布局建设一批省级高新区,支撑引领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支持新兴产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创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转型升级。

  提升支撑区域协同创新发展能力。珠三角核心区高新区要加快提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其中广州、深圳高新区要对标国内外先进园区,率先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地、实验区。沿海经济带高新区要广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围绕壮大实体经济和推进制造业高端发展,积极打造区域创新发展特色园、专业园,其中汕头、湛江高新区要增强支撑引领区域发展能力,打造成为高科技产业新增长极。北部生态发展区高新区要着力依靠科技创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发展与生态功能相适应的经济模式和优势产业,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功能园和示范园。

  五、如何发展壮大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

  主要包括: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孵化育成体系、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行从企业到孵化,从孵化到产业的全方位举措 。

  集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不断提升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度。鼓励骨干龙头企业平台化转型,构建大企业创新创业生态圈,孵化培育产业链上下游高新技术企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能力建设,推动优质创新资源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创新服务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重点领域,实现招商引资向招才引智转变,从外延式增长向内生式增长转变。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应用示范工程和项目,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优秀成果在高新区转化及产业化,不断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

  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新一轮工业技术改造,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强化产业链条、扶持重大项目、支持科技研发、“腾笼换鸟”等措施,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迈向中高端。实施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工程,打造绿色制造体系,在高新区培育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建立更高的技术准入门槛和制定更加严格的落后产品产能清单,坚决淘汰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高风险的落后企业,严控低端产业向粤东西北高新区转移。

  完善孵化育成体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建设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高新区盘活闲置场所,建设创业文化浓郁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发展企业总部型、专业园等多种类型加速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吸引国内外知名科技金融机构入驻高新区,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区的新兴产业。

  六、在提升高新区创新能力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主要包括:布局建设科学城、建设大学科技园、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化粤港澳创新合作。

  布局建设科学城。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高标准建设科学城、通过分园等形式将区外科学城整体纳入,对接引进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贯穿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新兴产业技术研究的全链条研发体系。优化重大科研平台布局,新建的高校院所及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在国家级高新区布局。对科学城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的用地指标给予保障,其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建设大学科技园。围绕高新区产业特色,推动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在高新区建设特色化、专业化大学科技园,促进大学综合智力资源与园区优势资源相结合,打造联合开展产业共建、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的核心平台。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享受与当地孵化器同等政策待遇。

  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平台优先布局在国家级高新区。做大做优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载体。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新区创新型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广泛承接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将高新区打造成为推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突破和颠覆性创新的主阵地、集聚区。

  深化粤港澳创新合作。高新区要在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广深段建设中发挥核心支撑作用,进一步深化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内地产业、市场优势与港澳科研、信息优势的有机融合,推动跨境科技成果转化。布局建设科技信息一体化平台、联合实验室、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拓展与港澳科技合作新空间。支持高新区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际大科学计划,探索共建海外园区。

  七、结合我省高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高新区下一步可以开展哪些体制机制创新?

  主要包括:优化管理体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强化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作用。

  优化管理体制。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政府派出机构的高新区,要加强与行政区政府的统筹协调,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充分依托所在地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减少向高新区派驻的部门,逐步理顺高新区与代管乡镇、街道的关系。高新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政府合并的高新区,要结合高新区经济功能区的发展定位,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设置。对区域合作共建的高新区,共建双方应理顺管理、投入、分配机制。高新区要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培养等功能,内设机构可在核定的数额内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按程序报批。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赋予高新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除所在地直管干部外,高新区根据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新区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高新区领导班子以下的非公务员和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经所在地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允许探索实施“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制度。

  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实际需要,依法向高新区下放或者委托更多的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按照确有需要又能有效承接的原则,将试点赋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国家级高新区。将省管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事项下放或者委托到国家级高新区。对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赋予国家级高新区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在国家级高新区范围内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高新区要探索建设、运营、招商、管理和园区服务的市场化模式,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高新区,或者托管高新区,享受高新区相关政策。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高新区共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等。鼓励社会资本在高新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

  强化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作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先行先试,强化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联动发展。进一步增强珠三角高新区作为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带动能力,找准发展定位,全力提升科学发展水平,争取全面改革和创新发展相关政策在国家级高新区先行先试,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改革举措在高新区叠加融合与集成创新。

  八、新形势下,我省高新区要实现高质量发展,从哪些方面给予资源保障?

  主要包括: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支持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创新服务体系。

  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切实保障土地供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高新区给予适度倾斜。加强高新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积极推行在高新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高新区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对高新区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的林地使用、用海申请给予优先受理审核。

  支持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建设创新创业载体。高新区内符合“三旧”改造条件,且改造后获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等,可按省“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建设用地手续。高新区内原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科研、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项目且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租售限制条件实行差别化地价;该孵化器经规划部门同意分割后,其载体房屋可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和出租;属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需补缴地价。

  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加强高新区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实现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着力提升高新区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支持各地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高新区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公寓。完善商务、休闲、居住等城市功能配套,建设适合各类创新创业人群交际、交流、交往的新型空间。合理确定配套设施、住宅用地比例,严控房地产化倾向,坚决禁止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名变相圈地从事房地产开发。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赋予国家级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按高新区上缴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新区给予一定奖补。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对粤东西北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和新建省级高新区在创新资源布局、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高新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由所在地党政领导成员兼任,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兼任高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灵活运用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形式,择优选派省直机关、高校、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和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等高素质干部人才到高新区挂职。

  健全创新服务体系。优化人才服务体系,创新人才激励、评价、流动、服务等机制,支持高新区探索实施“一事一议”引才、产业精准引才、全球柔性引才等人才引进模式。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对高新区的支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支持。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高新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体系,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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