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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间:2018-05-02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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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和“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精神,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我委从去年8月启动广东省定价目录的修订工作,在深入广泛调研、多次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已下发通知,正式印发了新版广东省定价目录,自5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定价目录的必要性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的基本依据。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定价目录分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主要是规定国家层面管理的定价事项,地方定价目录主要是规定省和授权市县管理的定价事项。我省现行的定价目录是2015年公布实施的。该定价目录实施以来,对我省完善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价格调控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定价范围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该定价目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形势和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需进行全面修订。

  新版定价目录的修订,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动、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的要求。这次新版定价目录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放开一批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充分赋予经营者定价权,激发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为我省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力。二是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价格作为利益调节的重要杠杆,是资源配置的“牛鼻子”。新版定价目录,继续强调加强资源等领域的政府价格管理,同时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和生产的政策,力求通过发挥价格的激励、补偿和倒逼等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从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三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满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新版定价目录,大幅压缩了政府价格审批事项,严控政府定价范围,减少了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加快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同时,通过放开价格管制,使政府价格管理的重心从直接制定价格水平转到价格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更好地推动现代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公开公平市场环境的营造。

  二、修订定价目录的基本原则

  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这一要求,这次定价目录修订主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取向。坚持定价内容(项目数量)只减不增原则,对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全部放开,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部分放开,不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价格事项取消。二是坚持保障基本。对涉及群众生活的商品和服务,合理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基本需求部分主要由政府监管价格,保障基本需要;非基本需求部分更多利用市场机制调节,促进公平竞争。三是坚持科学管理。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职责,凡是涉及全省范围内需统筹协调以及跨区域经营的价格事项,由省级管理;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市县管理;凡是具有较强专业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更加直接的,一律转移给主管部门。

  三、新版定价目录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定价项目数量只减不增,定价内容统一规范表述的要求,新版定价目录保留原有12大类框架体例不变,结合实际,放开了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22项,具体定价事项较2015年版定价目录减少40%。

  今后,政府列管定价项目仅有12种39项,政府定价范围将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大领域。

  第一类是电力。即“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1项;

  第二类是燃气。包括“辖区内跨市管网销售的管道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2项;

  第三类是供排水。包括“水利工程供水”“自来水”“污水处理”3个方面共7项;

  第四类是重要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道路、铁路运输,车辆通行,城市交通,港口服务,管道运输等5个方面共10项;

  第五类是环境保护。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清洁卫生费)标准”“危险废物处置价格”3项;

  第六类是教育。包括“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4项;

  第七类是基本医疗服务。即“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1项;

  第八类是养老服务。即“省内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1项;

  第九类是殡葬服务。即“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租用花圈价格,公墓价格”1项;

  第十类是文化旅游。包括有线电视、景区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3个方面共3项;

  第十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包括“经济使用住房、限价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3项;

  第十二类是重要专业服务。包括“司法服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等3项。

  上述政府列管的39项价格中,大部分是带有垄断性质或未能形成有效市场竞争,不具备放开价格的条件。其中,授权地方政府管理的14项。个别价格由于需要与相关体制机制改革配套推进或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将视改革进程情况或修改法律法规后适时放开。对此,在新版定价目录备注中均作了详细说明。

  四、实施新版定价目录的相关配套措施

  在新版定价目录发布实施的同时,我委将多措并举,确保重要价格改革措施顺利出台和平稳过渡,保持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的稳定。

  (一)明确定价权限,做到定价权力清单化。为切实做到简政放权,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门擅自设置定价权,新版定价目录继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同时,进一步明确只有列入中央和省定价目录的定价事项,政府才可以实行价格管制;凡没有列入目录的,政府不能进行不当干预,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定价权。

  (二)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减少直接制定价格水平。为了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新版定价目录继续明确规定:“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同时,我们将大力创新政府定价模式,从过去主要管理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逐步向主要建立机制、制定规则转变;加强成本监审,加快完善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规则;完善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价格决策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升政府定价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开价格并不意味政府放任不管,而是要转变管理方式,依照《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及时掌握动态、做好应急处置;完善价格行为规则,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商品和服务,在放开价格的同时,制定配套的具体监管办法,完善经营者定调价规则和程序;加强跟踪督查,重点督查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处理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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