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助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聚焦筑牢我省“三屏五江多廊道”生态安全格局,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深入实施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广东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建成100条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一批崩岗综合治理试点镇,年均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50平方公里,水土保持率达到90.82%。
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崩岗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打造成为全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标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91.76%,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
(一)划定水土保持重点管控区域。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严重区和生态脆弱区、禁止开垦陡坡地,分区落实差别化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
(二)加大重点区域预防保护力度。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着重抓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全面实施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和鉴江等主要江河源头以及重要水源地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推进海岸带保护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
(三)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增强陆地、湿地、海洋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把巩固提升森林、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作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的重点,着力提高人工林质量,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充分发挥林草水土保持功能。以大中型灌区为重点,完善骨干灌溉排水体系,提升灌区及农田蓄水保土能力。因地制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保护和修复城市绿地、河涌、湿地等生态系统自然形态,推动绿色城市建设。
三、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四)健全监管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配套制度。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特点,明确差异化针对性要求,分类精准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和效能。全面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清单式管理,推进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和验收核查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探索建立城市水土保持定量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体系,严格依照标准实行监管。
(五)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全面监控、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水土流失风险的监测评估,提高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水土保持方案比例不少于当年审批(备案)数量的20%。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每年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比例不少于10%,验收报备项目核查比例不少于20%。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六)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健全水土保持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加强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管理工作,以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报告编制等参建单位为重点,依法依规对水土保持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
(七)强化责任落实。生产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生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设置水土保持篇章,施工图设计应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将水土保持投资作为独立子项列入工程概算一并审查审批。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推动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
(八)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系统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九)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将小流域综合治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组织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实施方案,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统筹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林业等部门资源要素,协同发力、综合施治,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十)加快推进崩岗连片治理。以河源、梅州、肇庆、云浮等市为重点,加快推进沿村镇周边、沿公路铁路两侧、沿河流两岸、沿水库周边、沿农田周边等“五沿”区域的崩岗综合治理。以镇为单位开展崩岗综合治理试点,积极探索崩岗综合治理新模式,推动崩岗综合治理全面提质增效。
(十一)持续推进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以粤北生态屏障为重点,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优化林分结构,加强森林抚育和封山育林。积极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重建矿区植被,恢复矿山生态。推进韶关、清远岩溶地区的石漠化综合治理。推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开展缓坡耕(园)地的水土流失治理。
(十二)高标准规划建设绿美碧带。推动万里碧道建设迭代升级,强化碧带理念,科学规划碧带建设,统筹实施水域治理、岸线整治、植绿造林等重点工作,推动江河湖库周边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系统保护,持续提升碧带绿化美化水平,打造集安澜生态水带、绿美景观林带、文化休闲带、滨水经济带于一体的多功能水陆生态廊道。
五、提升水土保持基础支撑能力
(十三)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完善省市县三级水土保持规划,强化水土保持空间约束力和管控力,明确水土流失防治重点任务,加强对水土保持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四)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管机制。严格落实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积极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发挥好村级组织、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和治理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完善治理成果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十五)提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持续开展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掌握各级行政区及重点水系、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动态变化及防治成效,加强监测成果分析评价和应用。优化水土保持监测站网布局,持续开展监测站点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健全运行管理机制,保障监测经费,提升监测能力。各级财政要合理保障水土保持监测站点运行管护费用。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认定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持续探索推进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与水文站点有机融合。
(十六)提高水土保持信息化水平。强化水土保持信息共享和部门间互联互通,推进遥感、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土保持深度融合,构建水土保持数字化场景,强化智能分析和智慧管理,推进水土保持数字孪生、人为水土流失风险预警模型研发应用,提高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十七)加强水土保持科技支撑。鼓励科研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碳汇能力评价、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评价、水土流失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等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水土保持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水土保持学术团体等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水土保持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学术团体交流平台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省市县三级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各级水土保持工作,形成省负总责、市县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实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十九)加强投入保障。建立各级财政投入与水土保持工作形势相适应机制,加大省级资金投入,市县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运用金融扶持、产权激励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和资助等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二十)强化宣传教育。积极争取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发挥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科普教育基地、水情教育基地等平台载体作用,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水土保持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网络,引导全社会强化水土保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