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卖面膜 您登记了吗?
如今,网上销售化妆品渐趋常态,谁微信朋友圈里还没有个卖面膜的?不过,新业态难免带来诸多监管难题。监测显示,微商、电商、海代、跨境电商等渠道,都是当前化妆品消费热点和风险高发点。
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办法明确提出,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则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平台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微商”要接受监管 朋友圈也不例外
记者注意到,《办法》适用范围涉及广东省内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化妆品经营者。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经营者包括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这也意味着,即便是在自己朋友圈卖面膜的“微商”,也要受到《办法》的监管。
《办法》第二章,对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明确,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是否完成工商登记,当然也不是卖家自己随便说了算。《办法》规定,经营者要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电子购物凭证可作投诉依据
网上购买化妆品,产品来源、安全性如何无疑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根据《办法》,除了经营者要登记和公示信息,网上销售的化妆品也必须有合法的身份。如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电子凭证。包括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化妆品等六类化妆品,都是此次被明令禁止销售的。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网上销售化妆品的交易过程做了详尽的规定。如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纸质或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六类禁止网售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及未经备案登记的国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进口化妆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公众意见反馈
可于11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37886082
电子邮箱:FDAHZ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