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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供水合同里的陷阱要注意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时间:2016-09-02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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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公布三类公用事业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供气供水合同里的陷阱要注意!

  近日,广东省工商局公布了一批向广大消费者征集到的,涉及我省公用事业类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结合近年监管情况发现,公用事业类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集中在供水、供气合同,供电合同相对较少。

  省工商局表示,将组织全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督促相关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修订不公平格式条款;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

  一、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自身责任类

  合同名称:《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条款内容:供气人因不履行义务给用气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将供气人的违约责任限定在直接经济损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涉嫌免除供气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本条款规定,供气人因不可抗力不履行义务给用气人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直接排除了仍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涉嫌免除供气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排除消费者权利类

  合同名称:《管道燃气民用供气服务协议》

  条款内容:其他约定:本协议的变更以乙方(供气人)公告为准。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协议的变更应以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形式上应签署补充协议或变更后的新协议。本条款以供气人单方公告变更协议,涉嫌排除了用气人协商的权利。

  三、加重消费者责任类

  合同名称:某自来水公司《<城市供用水合同>》

  条款内容: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5‰加收水费滞纳金。

  点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条款对所欠水费滞纳金的规定为按日计算,同时未对滞纳金设置上限,根据本条款规定,滞纳金每日按照欠费总额5‰计算,一年约为180%,已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本条款对滞纳金的约定明显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涉嫌加重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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