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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砍掉2/3政府定价事项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时间:2015-07-29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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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砍掉2/3政府定价事项

新版定价目录8月15日起实施,具体定价事项较现行定价目录减少66%

  27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在广州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下称“新版定价目录”),并就新版定价目录相关问题回答了媒体的提问。今后,广东政府列管定价项目仅有12种65项,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等领域,相较现行广东省定价目录,新版定价目录的具体定价事项减少了66%。

  据了解,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已下发通知,正式印发了新版广东省定价目录,自8月15日起实施。今后,政府列管定价项目仅有12种65项,政府定价范围将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大领域。

  按照减少种类、缩小范围、精简项目的要求,新版定价目录大幅放开了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结合新版定价目录的实施,将稳步放开取消下放62项价格,加上去年以来已放开取消下放的75项价格,累计放开取消下放的价格达到137项,具体定价事项较2002年版定价目录减少66%。

  广东省发改委主任何宁卡表示,此次新版定价目录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定价权限,特别是那些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定价事项,一律下放到市县管理。新版定价目录授权地方定价的达到30项,比如公办幼儿园、景区门票等,数量占全部定价目录的将近一半。

  备受关注的停车场收费上,新版定价目录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者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政府。住宅小区、商业配套停车场收费定价则将放开。

  广东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巡视员林林表示,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的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停车场、停车设施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作用,应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缓解停车场的紧张矛盾是大势所趋。

  【亮点】

  1  放开价格力度大

  定价事项较现行目录减少66%

  新版定价目录,政府定价范围只保留12种65个定价项目,不再保留重要储备物资、农产品、国家专营部分商品及特殊商品、部分化肥、军品、邮政电信基本业务、保证金等7大类定价项目。

  同时,在去年以来已放开取消下放75项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新版定价目录的实施,我省再稳步放开取消下放62项具体价格,较现行定价目录减少66%,将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形成。

  2  下放事项数量多

  授权地方管理定价事项比例近半

  按照简政放权、提高效能的要求,新版定价目录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定价权限,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定价事项,一律下放市县管理。

  据统计,新版定价目录授权地方管理的定价事项达30项,包括公办幼儿园收费、道路客运旅客票价、景区门票、城市交通价格等,数量将近全部定价项目的一半,将有效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使价格管理更加贴近实际、便于操作,实现提速增效。

  3  列管价格要求严

  “权力清单”之外政府无定价权

  作为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权力清单,新版定价目录明确规定了只有列入中央和省定价目录的定价事项,政府才可以实行价格管制;凡没有列入目录的,经营者均可自主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决定价格,政府不能进行不当干预,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定价权。

  4  定价权力更规范

  每一定价项目均有详细内容范围

  针对过去政府定价界限模糊,特别是个别定价项目包含的细项多底数不清、范围宽泛的情况,新版定价目录改变了过去主要通过定价内容、备注、表注等方式予以说明的办法,对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直接列明具体项目和详细范围,使定价权力的清单更加明晰、准确、规范、透明。

  特别是中介服务收费,现行定价目录的定价范围只是模糊表述为“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一项里面就包含了50多个细项。这次经过全面的梳理,不但数量大幅减少为15项,而且每一项均以单列的形式进入目录,并有详细的定价内容和范围,使定价权力更加规范透明。

  新版定价目录列管65个项目变化

  ●承接国家下放的定价项目有5项:

  1.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2.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3.司法鉴定服务收费;4.公证服务收费;5.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传统旅客列车的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和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等特殊货物运价率。这些项目原来都是由国家发改委管理,此次下放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新列入的定价项目有5项:

  1.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交易服务费;3.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4.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学校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5.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地方政府管理的定价项目有30项:

  包括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道路客运旅客票价、城市交通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殡葬用品及服务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等。

  ●移交给其他部门管理的有1项: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管理。

  ●此外,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平衡调整公布全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等3项由于不具备价格属性,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退出广东省定价目录。同时,鉴于这些事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转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新版定价目录进一步放开四个方面58项价格

  1为满足多样化市场需求、激发创新活力,放开重要商品领域7个政府定价项目,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甘蔗(糖料蔗)收购价、车用燃气销售价格等。

  2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运行效率,放开公共事业领域16个政府定价项目,如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及客货运输杂项作业收费、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省属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等。

  3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放开公共服务领域12个政府定价项目,如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价格、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套停车场收费,以及逐步放开民办(高中、初中、小学)教育收费等。

  4为扩大市场开放、加快服务业发展,放开重要服务领域23个政府定价项目,如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人才市场收费、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等。

  分步适时放开取消

  ●对不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定价事项,如利用城建档案收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收费等3项收费适时取消,更好地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

  ●食盐零售价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非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民办高中教育收费、民办初中和小学教育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产品价格和技术维护费等,并不是立即放开,而是要视相关改革推进情况、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改进程,分步适时放开。在放开前仍须按现行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对话

  此次新版定价目录中,多个放开取消下放的具体定价事项涉及民生热点。这些定价事项为何要放开取消下放?这些变化将会带来哪些影响?政府未来在价格监管中又将怎么做?南方日报就此对广东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A

  为何放开停车费?

  运用价格杠杆发挥市场作用

  南方日报:为什么放开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套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省发改委:结合新版定价目录的出台实施,这次将放开住宅小区和商业配套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从客观情势看,近年来城市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缓解停车难矛盾是大势所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放开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

  从放开条件看,商业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为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属于非刚性需求,群众出行可以有多种选择、替代性强,其经营基本实现市场化运作,具备了放开价格的条件。随着停车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近年《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界定,政府不宜直接干预。

  从政策效果看,在一些供需矛盾突出的地方,放开后短期内可能有一个向价值规律合理回归的过程;但从长远看,放开价格管制,可以有效释放价格信号,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合理调节需求,缓解停车难矛盾。

  从市场监管看,价格放开后,企业提高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也会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加强价格监测、加大价格检查力度、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健全服务标准规范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从发展方向看,目前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正在研究促进停车设施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如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同时还将进一步缩小政府管理停车设施范围,加大推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力度,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停车设施健康发展,尽最大努力缓解停车难矛盾。

  B

  物业费管理有何变化?

  放开是大势所趋,目前仍不变

  南方日报:新版定价目录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有什么变化?

  省发改委:当前,我省物业服务收费主要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即前期物业(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去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明确:“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根据国家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这次新版定价目录中,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物业服务价格管理的三个方向:

  一是坚持保民生、保基本的思路,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合理制定标准。

  二是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是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即前期物业(含房改房、老旧住宅及其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等)服务收费暂按现行规定管理。但考虑到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物业服务价格机制是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由于我省物业服务市场发达,物业服务公司众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将是大势所趋。

  鉴于物业服务收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为稳妥有序推进这项改革,拟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先行选择部分地市开展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改革试点,待积累经验后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竞争状况适时放开。当然,在未放开之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C

  民办教育收费如何改?

  逐步放开由市场调节,先试点

  南方日报:新版定价目录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的改革措施有哪些?

  省发改委:从现行政策看,民办中小学教育方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高校教育方面,我省早在2003年便探索放开了民办高校学费,对拓展我省高等教育的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公益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借鉴贵州、江西等兄弟省份的做法,我省将逐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放开由市场调节。但考虑到该项收费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拟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做法,先选择部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地市为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同时,由于放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和高中教育收费均涉及需要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按照依法推进的原则,我们将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再实行。

  影响

  个别领域可能出现价格上涨

  随着新版定价目录大幅放开了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会否对当前价格总水平产生较大影响?省发改委表示,客观来看,部分长期政府管制的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后,个别领域可能会出现价格上涨,短期内有一个向价值规律合理回归的过程。但长远来说,随着价格关系的逐步理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市场供需趋于平衡,价格将会逐步恢复平稳,进入更加反映市场供求、围绕价值波动的健康区间。

  市场竞争或将实现物美价廉

  从改革目的看,以往的价格改革主要因为商品供应不足,通过放开、提高价格来吸引投资者,实现供需平衡。这类价格改革常常会推高物价指数。而本轮价格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对具备竞争条件的领域放开价格;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领域部分放开价格,是有条件地放,不但不会引起价格上涨,还可以通过竞争实现物美价廉。

  缓解通缩风险提振市场活力

  从宏观环境看,当前CPI和PPI都处于低位,1至6月全国和我省CPI仅上涨1.3%和1.2%,PPI更是持续在负区间运行,且当前我国商品供应充足,流通也较为畅顺,并不具备诱发全面涨价的因素。相反,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利用价格低位运行的有利时机,适时推动价格改革,加快放开价格,能够释放价格信号,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有助于缓解通缩风险,提振市场活力。

  放开价格不等于放任价格

  从方式方法看,这次定价目录放开的价格事项,都是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而提出的,大部分都是已经形成有效市场竞争或具体市场竞争条件的价格,并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抓好一项的要求稳步放开,不会对市场产生太大影响。

  从配套措施看,放开价格并不等于放任价格,对于这些放开价格的领域,省发改委表示,将完善配套监管措施,通过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等,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持价格水平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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