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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首个盐碘含量标准实施 盐碘含量均值下降10mg/kg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时间:2012-03-2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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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卫生部发布食用盐碘含量新国标,规定各地可结合本省人群碘营养水平供应一种、两种或三种碘含量的碘盐。笔者昨日从省盐业协会获悉,我省首个《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从3月15日开始在全省各地全面实施,确定广东碘盐含量均值为25mg/kg(允许波动范围18-33mg/kg),孕妇和哺乳妇女专用加碘盐含量均值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

  碘盐标准首次下放为省定

  据了解,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食盐加碘政策,盐碘含量标准也一直是全国统一的。但因我国幅员辽阔饮食习惯差异较大,食盐的摄入量区别较大,而且随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不同地区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统一的盐碘标准已不能适应不同人群。

  2011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对盐碘含量标准作出调整,一是对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由原来加工水平的35mg/kg下调至产品水平20-30mg/kg.二是缩小了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由原来的35mg/kg±15mg/kg(相当于±43%)调整为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三是新标准规定各地可结合本省人群碘营养水平供应一种、两种或三种碘含量的碘盐。

  新增孕妇产妇专用碘盐

  笔者注意到,我省首个《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与之前的国家标准比较,盐碘含量的均值下降了10mg/kg,波动范围从原来的20-50mg/kg,调整为18-33mg/kg,向下收窄。针对孕妇和哺乳妇女对碘的特殊需求,增加了孕妇和哺乳妇女专用加碘盐。

  省盐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我省盐碘标准下调并不代表我省过去几年食盐加碘过量。最近几年,卫生部门对我省监测到的尿碘中位数,始终是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100-199μg/L的最佳适宜范围内。

  另据卫生专家透露,我省属于缺碘省份,缺碘是由于自然环境(水、土壤)造成的,要改变自然环境中的缺碘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盐碘含量下调是为了更科学补碘。如果停止食用加碘盐,碘缺乏病就会死灰复燃。

  旧标碘盐保质期内仍可售

  省盐业协会表示,从3月15日起,我省已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3月15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使用新标准范围中任意标准的碘盐,餐饮业应当使用所在地确定的新标准的碘盐。

  省盐业协会强调,新标准实施后,同品种、不同碘含量的食盐零售价格不变。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增加成本等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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