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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将试点 逾600万人有望受益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时间:2011-10-2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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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从昨日(10月22日)在清远举行的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活动周启动仪式上了解到,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送审稿)已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审批,将于近期下发各地实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年下半年,我省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始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同步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按计划,今年底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率将达到75%,明年在全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据统计,我省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保险的无保障城镇居民约600多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有100多万人。

  今年8月底,省政府召开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交流会,决定下半年开始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同步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部分地市已经先期开展了有关工作。今年6月,珠海市率先出台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其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与国家和省保持一致。清远、肇庆等市召开全市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出台本市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两项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近年来,佛山和惠州等地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合并实施,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政策抢先看

  个人缴费额初定10个档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面向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 居民养老保险。

  笔者了解到,广东参保居民的缴费额初定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级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缴费至年满60周岁,参保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个月。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相关

  77县区启动新农保试点

  10月22日—30日,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中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发布、专题报道、现场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更好地认识了解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今年以来,我省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其中,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全省77个县区顺利启动了新农保试点,试点范围达到75%;截至9月底,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1201万人,有284万人领取养老待遇,分别比2009年试点启动之初增长了2.3倍和1.6倍。

  为多渠道筹措新农保资金,我省建立了“三三制”、“五五开”的财政投入机制,严格按规定把新农保补贴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2010年,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安排新农保补贴资金11.58亿元。在此基础上,我省还通过集体补助、社会募捐等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珠三角和其它有条件的地方普遍对农民参保给予集体补助,补助标准最高达每人每月60元。梅州市建立了新农保帮扶基金,已经筹集资金近千万元;揭东县成立了感恩慈善会,每年筹资220万元用于资助困难农民参加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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