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一次性缴费参加养老保险
笔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通知》明确,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可按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2008年3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目前,我省按照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数已经达到30万人,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实行退休制度,没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累,如果中途离职,结果将是“净身出户”,他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年限只能从 “零”开始计算,对于年龄偏大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缴费年限短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难以获得养老保障。在国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这类人员还会继续存在。在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愿望十分迫切。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措施,将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适用人员 本省户籍且符合全部四项条件
《通知》适用本省户籍,且同时符合全部四项条件的人员。一是离开时间条件。在1978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实施以后离开的人员。鉴于我省尚未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本《通知》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对本省的同类人员有效。二是单位范围条件。包括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三是身份条件。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以及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于原单位是我省原海南岛行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现为广东户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四是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标准 一次性缴费年限由本人选择
关于缴费年限《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由本人选择,但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原工作时间。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后,其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
关于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按照分段缴费,合并计算的原则,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地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标准缴费。二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工作年限,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的 20%缴费。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设定缴费标准有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第一段时间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时间范围是相同的,因此缴费标准保持一致;其次,第二段时间已经正式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应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由于一次性缴费属于补缴性质,按粤府〔2006〕 96号文规定补缴指数为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体现了缴费基数的时间价值,避免因补缴指数过低影响基本养老金水平。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由于我省出台粤府办〔1994〕90号文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对于已按90号文缴费的申请人,其机关个人缴费的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养老待遇 与其他参保人员并无区别
对于待遇计发办法,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通过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后则执行统一的政策,达到退休年龄按照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参保人员并无区别《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基本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之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当地申领规程办理。
对于办理地,该负责人说,原单位是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保局办理。原单位是各市单位或中央和省属驻其他地区的,按属地原则区分以下三种情况确定缴费受理地:第一种情况,已参保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在申请前最后一次缴费所在地办理;第二种情况,未参保或处于中断缴费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第三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的特例),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参保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通知》规定,经办规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本通知规定起草,报省人社厅审定。省人社厅将会同省地税局于近期下发经办规程,届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