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晚婚晚育可按粤规定休假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时间:2009-07-0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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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晚婚晚育可按粤规定休假
生第一胎可在现居住地办生育服务登记
国务院颁发的新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昨天(1日),“我爱广东我的家——广东省贯彻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大型宣传活动在广州增城举行。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介绍,广东是全国常住人口“第一大省”,有近3000万流动人口,多数是处于婚育期的青壮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给流动人口带来很多实惠,促进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比如,根据原来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为了方便群众,新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新条例还首次明确规定,外来工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生手术,可按照现居住地规定,享受休假。此外,条例对计生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规范,明确规定不得在出具婚育证明等计生证明材料时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