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58号)精神,我厅决定从2007年12月11日起开征2008年度养路费。统缴期为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4月10日,在统缴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路费的,按10个月计征。但跨省行驶的车辆,须在2008年1月10日前缴纳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
请广大车主留意各地养路费征稽机构的开征公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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