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下称《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拟要求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拟增加承办单位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任,将展会主办单位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任扩大适用至展会承办单位。
同时,草案修改稿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境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支持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此前,《修正案(草案)》参照国家2019年4月修改的商标法以及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惩罚性赔偿幅度的规定,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明确可以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而考虑到国家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目前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尚未公布施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不再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倍数,改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次草案修改稿还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完善,在原定的五种情形基础上拟新增一种情形——“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令,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其中提及的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
此外,《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市人民政府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并建立健全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