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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 知识产权“快保护”可“先行发布禁令”

时间 : 2019-03-22 09:54:21 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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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起,《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记者20日获悉,依据该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起草的《关于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禁令规定》)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记者了解到,《禁令规定》对“先行发布禁令”的主要环节操作规范进行了细化明确,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推进知识产权“快保护”,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据悉,4月2日前,公众均可反馈意见。

  申请发布禁令:需交证据提供担保

  依据本月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深圳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解除禁令。

  对此,《禁令规定》首先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定职权处理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原产地地理标志的行为。在具体流程上,要求申请先行发布禁令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材料;执法机关发布禁令前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声明在申请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情形下,同意以担保金承担对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金可以存入市市场监管部门指定账户。申请人不按执法机关要求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而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可以参考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禁令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仓储保管费用、直接受影响的人员工资等合理损失。

  在禁令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作出禁令决定的执法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适当追加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或者未在指定期限内追加的,可以作出解除或者部分解除禁令的决定。

  而在禁令审查与发布时,执法机关将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包括先行发布禁令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禁令涉及的产品生命周期的长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在作出先行发布禁令决定前,执法机关还可以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禁令规定》同时明确,禁令期限一般应当维持至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生效时止,一般不超过4个月。禁令期限届满前,执法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延长禁令期限的决定。

  《禁令规定》同时明确了 “应当解除禁令”的5种情形、“可以解除禁令”的3种情形以及禁令解除后担保金的处置事项等,包括明确了“禁令依据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 应当解除禁令,以及“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且申请人同意在此反担保基础上解除禁令”等。

  而禁令解除后,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构成侵权的,担保金全额退回担保人。

  拒不执行禁令且构成侵权的将“倍罚”

  若申请人申请禁令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在相应的行政案件中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调解请求,执法机关可以依申请调解一次。调解成功的,申请人根据提供担保时的承诺,以担保金或者申请人其他资产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调解不成的,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有关损害赔偿问题。

  而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嫌侵权人拒不执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经认定构成侵权的,按照自禁令发布之日起的违法经营额的两倍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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