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下称“条例”)日前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为牵引,以生态环境教育命题,以生态环境素养立意,从制度机制上为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据悉,近年来,广东通过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举办生态环境主题活动、培育生态环境公益项目等方式得到长足进步、创新发展,但也存在政府及部门相关职责不明确,经费保障、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
对此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教育经费保障,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相关规划,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本省文明、绿色等创建项目的考核指标体系。
今年8月15日我国迎来首个全国生态日。为抓好贯彻、扩大影响、形成特色,条例专门规定,每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所在周,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主题活动,并要求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节日纪念日主题活动期间也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
针对教育载体单一的实际问题,条例明确,鼓励引导支持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具有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功能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环境保护设施等单位或场所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