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近日,省政府出台《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救助办法》提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等工作。
《救助办法》提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救灾保险制度。政府作为投保人的,应当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种类、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保险保障、理赔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公民自愿投保、政府补助的,保险合同应当明确政府财政具体补助的比例或者金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补助。
《救助办法》提出,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