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进行规定,强调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者调整之日起,除《管理规定》中公布的情况外,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并禁止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
《管理规定》提出,凡是满足以下五种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包括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管理规定》提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自然遗迹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且核心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30%。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50%。此外,《管理规定》强调,功能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尽量利用山脊、海岸线、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根据《管理规定》,存在以下五种情况的自然保护区,可申请进行调整,包括因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在批准建立之前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建制镇或者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或者军事设施,且不具备保护价值;因国家或者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因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可以调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确因所在地地名、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管理规定》提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者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以下情况除外,包括自然保护区临近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亟需纳入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列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且因开工进度要求亟需调整的;因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且列入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审核通过的。
《管理规定》强调,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对核心区进行调换,包括国内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国内珍稀濒危类型;国内唯一或者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内对比意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原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