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意见》指出,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合规医疗费用。
《意见》强调,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适度确定救助比例,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加强门诊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对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倾斜救助。
强化三重制度保障
《意见》要求,开通参加居民医保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中途参保机制,提升参保和救助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做好住院待遇保障,健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和门诊特定病种政策,提高保障水平。优化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此外,在巩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基础上,按照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要求,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实施倾斜支付,通过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提高其大病保险待遇。
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为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意见》强调,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分类明确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监测标准,实施医疗救助对象和监测人群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同时,进一步畅通救助申请渠道,探索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数据定期更新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及时获得救助。
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意见》指出,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支持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推动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发挥互助互济功能,减轻职工因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负担。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在管理服务方面。《意见》强调,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完善救助申请指引,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将医疗救助服务内容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全面落实免除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就医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