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作为完善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暂行办法》立足广东实际,从强化集中统一、界定委托范畴、明确管理重心、细化工作要求四个方面,提出了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
《暂行办法》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是规范有关部门、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制度依据。
强化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暂行办法》明确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建立“出资人—控股公司—金融机构”管理模式,由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产权主体集中控股、参股和管理本级金融机构,以及对非金融国有企业与主业不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强化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有助于建立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的防火墙,推动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高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益。
《暂行办法》还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提出各地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出资的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其他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直接管理或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其中,“其他部门、机构”既可以是国有资产监管等政府部门,也可以是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国有实体企业(集团或平台)等机构。
同时,结合广东省国有金融机构体量不均衡、小型金融机构居多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提出各级财政部门重点管好本级主要金融机构,各级主要金融机构由本级政府确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聚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重点。
此外,根据中央和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定,《暂行办法》进一步界定了国有金融机构范围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颁发执业许可的各类企业或机构,细化了产权登记、收益收缴、重大事项管理等国有金融资本工作要求,明确选择和考核金融机构管理者按照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派出股东代表等应以产权为基础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作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十五项,宏观上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优化布局、规范运作、提高回报、维护安全;微观上要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同时,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
对于两者关系,《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充分尊重国有实体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不代行其具体股东职责。在具体工作衔接上,国有实体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对本级国有实体企业出资设立的金融机构履行基础管理、经营预算、收益收缴、薪酬监管等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督促国有实体企业执行财政部门统一规制。
出资人机构向所出资金融机构派出股东代表、股权董事等人员,以及任免和考核金融机构管理者,应注意以产权为基础:出资人机构根据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持股)情况,派出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确定董事席位,参与任免、考核管理者。如对金融机构无直接出资,则不直接履行股东职责。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任免和考核金融机构管理者。
下一步,广东省财政厅将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各地市财政部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程序,厘清财政部门和受托人职责事项清单,明确工作要求和管理流程,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建立健全受托人向财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机制,加快推进完善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