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立法计划项目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6月23日,广东省政府发布4项立法工作制度,分别为《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下称四项《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四项《规定》中指出,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为促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四项《规定》提及,要保证社会公众有效参与。具体来看,省人民政府可设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并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在聘请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为起草、审查法规规章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和社会组织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不仅如此,省司法行政部门还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值得注意的是,四项《规定》明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但重大、紧急的立法项目,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等的项目,可优先立项。
在审查方面,省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充分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全面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审查过程中,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见,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充分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经过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需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查报告中作专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