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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资十条”修订版多项政策含金量高 外商可在9大领域设独资企业

时间 : 2018-09-14 09:08:14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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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简称“外资十条”修订版)。省商务厅副厅长陈越华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外资十条”修订版。

  新政策聚焦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问题,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急需短缺”,提出10大方面多项针对性举措。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知识产权局等政策制定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政策进行权威解读。

  新政策重点围绕基层和外商在市场准入、财税、用地等方面的核心关切,提出允许在9大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对外资企业境内利润在粤再投资项目给予奖励、对重大外资项目全额奖励用地指标、优粤卡持卡人可享11项便利服务等针对性更强、支持力度更大、更加务实管用的新举措。

  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取消中资银行等外资股比限制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外资十条”修订版最大亮点之一,是允许在9大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这些领域原来仅限于合资、合作,且设有股比限制,现在全部取消了。”

  金融领域准入也进一步放宽。我省将取消在广东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广东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

  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减轻外企用利润再投资的成本

  “外资十条”修订版中,新增了“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按投资环节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这项规定。

  省财政厅解释,目前,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除直接投资鼓励类项目外,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商利润再投资的积极性。上述新增条款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凡投资环节对地方财政产生贡献的一律给予奖励,主要目的是减轻外资企业采用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的成本。

  广东大力鼓励外商投资实体经济。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此外,省财政厅还表示,“外资十条”修订版的财政奖励政策主要体现了三个“突出”:

  ——突出新增。比如对形成实际外资的新设大项目、增资大项目、跨国公司总部和利润再投资项目给予普惠性奖励,对我省财政贡献较大的跨国公司总部给予叠加性奖励,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优质大项目和总部优先落户广东,以及境外投资者用利润在我省的再投资。

  ——突出升级。对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大型制造业项目以及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大项目等我省迫切需要的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突出联动。省市联动,在省财政对外资项目和总部经济支持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另行安排奖励以及针对重点项目进行“一项目一议”。

  加强用地保障

  投资超20亿外资项目全额奖励用地指标

  省商务厅表示,土地属于稀缺资源,无法惠及所有企业,只能向重点项目倾斜;珠三角地区土地开发强度大,每年自主调配的用地指标与用地实际需求间存在较大缺口;国家规定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部分地区已接近或超过最低出让价格。这些都制约了原版政策发挥作用。

  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些问题,“外资十条”修订版提出解决措施,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并由省统筹安排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

  省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将统筹考虑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的用地需求,对相关地市给予倾斜支持;各地市在省下达用地计划指标后,根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的用地需求,配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其用地需求。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位于广州、深圳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1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位于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1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80万元/亩;位于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8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位于省产业园范围内的,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项目。

  奖励标准为:以上项目用地规模300亩及以下部分用地指标由省按8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地规模300亩以上部分由省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位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范围内的奖励标准相应上浮10%;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

  支持研发创新

  单个外资研发机构最高奖1000万

  我省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财政资助。其中,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择优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财政最高资助200万元,资助资金用途限于外资研发机构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

  此外,我省将在国家授权调整药品目录的过程中,对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准上市的、在广东生产结算的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在规定权限内为其建立绿色通道,优先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支持创新性药品产业化。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外商投资纳入省产业基金支持范围

  “外资十条”修订版提出,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以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

  具体而言,要将外商投资列入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参照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予以扶持。在约定投资期满后,通过大股东回购、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同时,我省还支持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在广东自贸区内注册成立的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组建跨境资金池,其中,需满足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收合计不低于5亿元,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收合计不低于1亿元,资金池实行双向上限管理,上限为池内应计所有者权益。

  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优粤卡持卡人可享11项便利服务

  原版“外资十条”中,人才优粤卡是许多外资企业关注的焦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透露,《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于10月以省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人才优粤卡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人才纳为服务对象,将以银联联名卡形式发放。我省将依托“广东省人才网”搭建优粤卡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领,为持卡人提供线上服务。

  人才优粤卡分为A卡、B卡,其中A卡主要针对高尖端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B卡主要针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外籍青年拔尖人才。

  A、B卡持卡人均享有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停居留和出入境、工商登记、金融服务、交通服务、就业服务等11项服务内容。考虑到A卡申领条件较高,为体现含金量,另外明确持卡人可在医疗便利、交通便利、特设岗位聘用等享受特别优惠服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外商在粤发明成果可参与奖项评审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省正在组建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广东还建立了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从提供高效的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与维权指导、畅通知识产权维权渠道和强化专利行政保护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利申请量或拥有量达30件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成为地市级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利申请量或拥有量达100件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

  此外,我省还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和实施专利。外商投资企业在广东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省各级各类奖项的评审。

  下一步,广东将修订《广东省专利条例》,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增设惩罚性赔偿规定。

  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外企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外资十条”修订版明确,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同时,将现有投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二分之一;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

  广东计划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

  我省还将集中下放一批省级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和管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新项目投产头5年给予普惠性奖励

  对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自投产当年起的第1—3年、第4—5年分别按照企业各年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的40%、20%给予普惠性奖励。

  部分企业还能享受叠加性奖补。如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超过30%的比例按年度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设立外资研发机构的、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以及其他规定情形的,另行给予资金奖励。

  此外,为进一步打造吸收外资重大平台,省进一步简化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审批流程。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按《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区位调整管理办法》条件和要求审批后,即可批准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

  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实施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制度

  为更好地服务外资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省正完善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省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同时,建立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实施重大外资项目“一项目一议”。

  此外,广东还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整合优化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加快构建我省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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