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提出了六项改革任务: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构建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推进集中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探索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方式。
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意见》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等赋予经济发达镇,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明确镇政府为权力实施主体。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上述管理权限需要赋予经济发达镇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指导意见》要求,构建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加强行政执法和综合服务等前台机构建设,统一履行直接面对公民、法人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职责,提高服务管理效能。整合内部决策、管理、监督、服务职责和工作力量,为前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设有开发区的经济发达镇可探索镇区管理机构合一体制,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促进开发区与经济发达镇融合发展。市县政府部门派驻在经济发达镇的机构,原则上应下放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工作考核要以经济发达镇为主,干部任免应当听取所在镇党委和政府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和主体功能区布局,合理确定经济发达镇认定标准。东部地区经济发达镇建成区常住人口一般在10万人左右,中部和东北地区一般在5万人左右,西部地区一般在3万人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公共财政收入等指标连续2年位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乡镇前10%以内。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完善区域城镇体系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等特色小镇,应予重点考虑。省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经济发达镇的具体认定程序和标准,严格把关、规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