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
在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方面,《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晰产权,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加强林权权益保护,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方面,《意见》提出,要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科学经营公益林,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方式,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行为的管制。
在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培育壮大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地方开展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为充分发挥林业融资作用,《意见》强调,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各地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
《意见》提出,要加强集体林业管理服务,搭建全国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激励办法,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林业生产性服务,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国家林业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各省(区、市)要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