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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时间 : 2021-07-06 10:56:13 来源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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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29日,省政府出台《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36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一、进一步推动落实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制度。

  1.全覆盖。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逐项甄别,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全部纳入清单,做到全覆盖、无遗漏。经梳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523项,我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4项。

  2.清单分级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按照中央、省两级进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即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国务院编制和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也就是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省政府组织编制。逐项明确分类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进“四扇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4.三张清单。一是《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版)》,对52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72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优化审批服务376项,在全省范围实施。二是《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自贸试验区版)》,对69项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直接取消审批14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40项,在自贸试验区及其所在市辖区实施。三是《广东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共4项,实行告知承诺2项,优化审批服务2项。

  5.清单动态调整更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不断进行立改废释,其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也需要相应跟进调整。同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也需要根据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实践情况进行滚动调整。因此,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进行动态的调整更新。

  6.接受社会监督。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防止变相审批和违规限制,也有利于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倒逼政府及政府部门回应需求,持续深化改革。

  7.非禁即入。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经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属于政府权力事项的正面清单,按照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依法开展经营。

  (二)关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8.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就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以外的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指定等事项。第二,两类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第一类是只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如宗教团体)和自然人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是针对企业建设特定项目、生产特定产品、提供特定服务、开展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这类事项主要实行“一事一批”或“一品一证”的管理模式,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因此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9.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10.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自主规定实施许可管理的事项。地方性法规既包括了省级地方性法规,也包括了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各地区自行确定管理模式,我省通过立法确定实施许可管理的事项。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省决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许可管理,这就属于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1.直接取消审批。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从7月1日开始,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停止实施,并严禁将其转移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变相实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得将已取消的许可证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政府采购中,不得将企业取得或曾经取得这些许可证作为必要条件或评分事项。

  12.直接取消审批后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原许可实施部门仍然对相关行业或领域承担监管责任。相关企业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推送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例如,改革前设立典当企业需要办理两项许可,一项是公安机关实施的“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另一项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为解决重复审批的问题,这次取消了公安机关实施的“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取消审批后公安机关还要继续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将典当企业的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实施有效监管。

  13.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为防止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原则上要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将公布企业进行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企业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经形式审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备案机关有权要求企业补充或者补正。

  14.审批改为备案后的监管。改为备案的事项,备案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备案事项的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者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可以依法设定法律责任。

  15.实行告知承诺。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是“证照分离”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既简化了办事程序,实现企业快捷准入,又延续了许可管理制度,保留了资格罚等监管手段,有利于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

  16.政府部门告知义务。政府部门必须完整、准确、一次性地告知企业,开展经营需要哪些条件,办证后将如何开展监管,违反承诺将承担哪些后果。这是企业承诺的前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

  17.“可量化可操作”。是指对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的表述应当精准客观、便于理解执行,涉及数量、性质、型号、距离、时限等要求的以细化明确,避免出现“一定的”、“与……相适应的”之类的模糊表述和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

  18.“不含兜底条款”。是指对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的规定应当以明确列举的内容为限,不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之类的兜底表述。

  19.企业承诺承担的责任。根据政府部门的告知内容,企业要自行检查能不能达到规定的经营条件,再郑重地作出承诺。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20.实行告知承诺后的监管。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后,政府部门要按照事先明确告知的监管方式、标准等开展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证的企业,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发证后的核查。在监管过程中,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21.承诺与信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既依托企业信用,也影响企业信用。对于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将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政府部门将结合行业风险和企业信用情况,在审批和监管工作中,依法更多采取差异化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更有效地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22.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包括: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等。

  23.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的权限范围。各地、各部门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一个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对中央层面设定、地方层面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例如,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或者新增其他优化审批服务的举措。

  另一个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将自贸试验区版清单规定由地方层面实施的改革举措,在本地区更大地域范围内实施。

  所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是指改革举措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明确规定相抵触。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进行现场勘查核验,这样的事项不宜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又如,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提交的审批材料,不宜直接取消。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配套

  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既实现“证”与“照”管理功能相分离,又加强“证”与“照”服务和监管相衔接,努力提升改革的综合效应。

  24.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前期,7月1日起,全省范围将使用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登记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中的经营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经营范围”,对这些行业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另一类是“许可经营范围”,企业进入这些行业开展经营,除领取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办理相关许可证。

  25.双告知。企业登记注册时,自主在规范目录中选择经营范围;企业选择的经营范围属于“许可经营范围”的,登记机关将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登记机关将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将根据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情况,产业发展情况和企业诉求进行修订完善。

  26.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证照分离”改革后,对于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一般经营范围”,只要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获得了商事主体资格,即可开展经营。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27.超出经营范围申请办理许可证。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经营范围没有特定许可经营项目、或者没有使用特定表述)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改革前,一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要求企业申办许可证前,先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企业为此要跑两个部门。改革后,企业可以直接去主管部门申办许可证,减去了一道办事环节。

  28.“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以企业端便利为导向,再造政府端业务流程,推进涉企审批服务从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需求导向转变,将企业多业态经营需要办理的多项许可改为按需组合一次申办、智能导引一表申请、并联审批一键分办、证照信息一码展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准入准营透明度、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9.“一照通行”改革路线图。2021年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开展试点,2022年在全省复制推广,到2023年实现高频事项“一照通行”全覆盖。

  30.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这次深化改革,对涉企证照的电子化工作提出了明确时限要求,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同时,还对电子化证照的归集、运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让企业普遍实现电子亮照亮证,既能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又能提升监管效能,意义十分重大。这些工作涉及标准规则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电子印章核发、信息渠道联通、信息安全保障等多项任务,将按照“数字政府”建设的部署安排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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