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解读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部分简称新《预案》)共设置了: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七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了原《预案》的适用范围。
为保持与《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口径一致,新《预案》将适用范围,由原《预案》规定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突发地质灾害”修改为“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更加符合“突发地质灾害”的实际。
(二)修订了原《预案》“组织体系”的有关内容。
1.将原《预案》规定的“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突出了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常设需要。
2.将原规定的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修改为“指挥长”、“副指挥长”;将指挥部办公室由原规定“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修改为“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反映了机构改革的客观实际情况。
3.将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原来的33个增加到49个,有利于发挥“大应急”的统筹协调作用。
(三)在指挥部中新增设立了12个工作组,并明确了各组的组成单位和职责内容。具体包括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处置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
(四)在“运行机制”中增加了“评估”的内容;在“应急处置”中增加了“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灾区监测”等内容;同时简化了“预报预警”的具体内容,突出了应急处置的重点内容。
(五)新《预案》明确了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将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以及险情直接威胁人数作为应急响应分级指标,简单易行,便于实际操作。
(六)将附则的“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修改为“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二、新《预案》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单位人员,有利于加强日常工作的协调沟通;明确了由省政府、省指挥部及办公室作为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增强了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了指挥部的中枢作用。
(二)在省指挥部内部增设了12个工作组,并明确了各组的组成单位及职责内容,增强了应急响应的支撑力量。
(三)补充增加了指挥部成员单位,并细化了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压实了相关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强化了应急保障措施。根据应急响应工作实际,补充增加了“避难场所保障”和“基础设施保障”等有关措施要求,增强了抢险救灾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明确了现场处置措施。参照国家有关专项预案的做法,在“现场处置”部分提出了7条应急处置措施,增强了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解读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以下部分简称新《预案》)共设置了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 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七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原《预案》的“编制目的”修改为“指导思想”。
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本次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修订了原《预案》“组织体系”的有关内容。
1.将原《预案》规定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抗震救灾工作联席会议立即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突出了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常设需要。
2.将原《预案》规定的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修改为“指挥长”、“副指挥长”,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表述保持一致;将指挥部办公室由原《预案》规定“设在省地震局”修改为“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反映了机构改革的客观实际。
(三)在指挥部中新增设立了13个工作组,并明确了各组的组成单位和职责内容。具体包括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地震监测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处置组、卫生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情损失评估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
(四)对应急响应的启动规定作出了有关修改。将原《预案》中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改为直接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预案四个级别的应急响应。体现了省级应急响应的系统性和权威性,使应急响应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五)将附则的“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明确了《预案》的组织管理要求。
二、新《预案》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单位人员,有利于加强日常工作的协调沟通;明确了由省政府、省指挥部作为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增强了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了指挥部的中枢作用。
(二)在指挥部内部增设了13个工作组,并明确了各组的组成单位及职责内容,增强了应急响应的支撑力量。
(三)调整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并细化了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压实了相关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强化了生命至上理念,适当降低我省启动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的“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标准,由原《预案》分级标准规定的“300人以上”调整为“100人以上”,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明确了现场处置措施。参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做法,在“现场处置”部分提出了7条应急处置措施,增强了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解读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定位和主要任务。新修订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部分简称新《预案》)定位于省级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主要任务是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删除了原《预案》中关于牵头组织灾害救援工作有关内容,重点强化灾害救助全过程各项措施,实现灾前准备、灾中救助、灾后保障有序、协调、一致,提高预案的针对性。
(二)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根据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救灾工作职能调整情况,对有关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进行了调整和更新,突出各成员单位的灾害救助职能,提高预案的实用性。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部门、各层级、各阶段的工作措施。特别是针对每个响应级别,分别提出了启动程序、响应措施,确保规范、有序和高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提高新《预案》的可操作性。
(四)进一步加强预案协同衔接。按照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的要求,注重与其他灾种专项预案的衔接,加强救灾工作与灾害防范和抢险救援两个阶段的协同,将原《预案》中设定的救助预警响应调整为灾害救助准备,提高预案的协同性。
二、《预案》的主要特点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将“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关内容加入新《预案》“指导原则”中,明确省委、省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强化市、县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
(二)适当调整有关条款,体现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预案》适用范围方面,当相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预案》启动条件方面,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级以上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8. 1 预案演练”中首次提出,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9 附则”中首次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灾情报送职能分工,提高灾害研判水平。新《预案》首次明确各有关单位灾情报送的时限、内容和要求,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确保自然灾害信息统计上报及时、准确、规范,为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健全保障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和区域联动。新《预案》“4 应急保障”中增加“科技保障”和“联动保障”有关内容,强化新兴科技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运用,健全粤港澳大湾区、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有关区域协调联动机制。
《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新修订的《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共十一个部分,包括总则、组织体系、风险评估、情景构建、监测预警、应对任务、后期处置、信息发布、能力建设、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了应对工作原则。新预案强调“居安思危,防抗结合” 的原则,坚持常态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注重大面积停电应对工作向预防转变。
(二)完善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新预案明确了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广东省电力应急指挥中心、地市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电力企业共五个层级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结合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新预案还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名称及职责进行了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原预案的35个调整为新预案的43个。
(三)“风险评估”新增了电力网络安全事故与风险防范的内容。风险分析主要吸取国外大面积停电事件教训,将电力网络安全事故导致的大面积停电风险写入新预案。
(四)明确了大面积停电事件监测预警的省级管理单位。结合电力应急管理职责划分,明确了省电力应急指挥中心为大面积停电事件监测预警的省级管理单位。
(五)明确了应急响应的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响应分级,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和影响情况,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并对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工作机制和响应措施、响应终止做出规定。
(六)明确了事件发生后的调查评估职能,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依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发生较大事件后的调查评估职能予以明确。
(七)明确了电力应急日常管理的内容。新预案对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的内容进行规范,对各层级的应急演练主体、频率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八)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国家对电力应急管理属地化的要求与原则,删除了“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的有关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