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近年来,广东省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还一定程度上存在检查任性、检查扰企、执法扰民等问题,对我省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带来不利影响。2019年以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对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提出新要求。
二是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均明确要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三是推动广东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前列的需要。目前,国家层面对行政检查行为尚未立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检查规范制度。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出台《办法》,依法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行动体现,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行政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推动广东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二、在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方面主要有哪些主要措施?
一是明确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检查原则,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二是推动执法重心下移。规定行政检查权原则上由法定最低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的或者跨区域的行政检查。
三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要求行政检查事项要与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权力事项保持一致,既方便社会监督,也确保行政检查工作适应国家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互联网+监管”建设有关要求。
四是实行信用监管制度。规定对被多次投诉举报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可以减少检查频次。
五是实行“综合查一次制度”。要求同一部门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六是推进行政检查信息化。第九条规定要依托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开展检查。第十九条规定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三、在行政检查中设立“综合查一次”制度出于什么考虑?
设立“综合查一次”制度,主要目的是促进行政检查高效公正便民,防止多头执法、执法扰民。公平公正的监管执法对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2020年1月1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和响应机制,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推动解决困扰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频问题,实现从监管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综合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浙江省嘉兴市率先探索将“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理念引入“监管执法”中,取得较好成效。国务院把嘉兴市“综合查一次”探索经验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实招,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推广。对此,广东省也积极予以借鉴吸纳。
四、行政检查中如何保障检查对象的权益?
一是行政检查应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行政检查中不得重复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禁止检验扰民;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能够采用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结果的,应当直接采用。
三是不得以实施行政检查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四是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五是行政检查中应当加强企业权益保护;依法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五、行政检查中为何要开展风险评估?
行政执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行政执法中的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个别执法单位执法作风简单粗暴,方式方法单一,极易引发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风险预防和处置机制,对行政检查可能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及时客观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