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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 2020-03-03 11:00:37 来源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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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域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是国家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重要内容。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于2015年底组建完成,省专家库建成后,我省印发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省专家库管理的综合性、基础性政策文件。

  《暂行办法》实施3年来,对推动我省评标评审工作规范化、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暂行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需要修改完善。通过对省专家库的发展现状、运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我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四)《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三、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42条,与《暂行办法》相比,增加了2章14条。增加和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暂行办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专家申报流程复杂、申报要求不清的问题,完善入库制度,简化入库流程。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从申请到聘用的全流程操作细则,作出了较为清晰的申报指引;申请流程从原来的6个环节缩减到4个环节,精简了2个环节。

  (二)针对专家入库门槛偏高、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调整优化专家入库条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同等专业水平”进行细化分类,明确已经取得国家相关不定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受取得资格年限条件限制。

  (三)针对行政监管分工不明确、不细致的问题,压实行政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各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责任主体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细化规定每种违规情形的处理部门,形成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运作机制。

  (四)针对违规处理情形倚重倚轻、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区分情节轻重细化违规处理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设定“责令改正”“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移出省专家库”四种处理情形,并明确了每种违规情形的处理部门。与《暂行办法》相比,增设“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的违规处理情形,形成违规处理情形的梯度配置,增强操作性。

  (五)针对实际工作需要强化操作指引。一是明确评标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二是明确重新抽取专家和补充抽取专家的操作要求(第二十五条)。三是明确专家在评标评审中的主要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推举、专家对同一事项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等(第二十九、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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