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自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也分别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7年1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决定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的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9月10日,《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7〕49号文和财资〔2019〕49号文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我省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总体原则
《实施方案》主要把握了三项原则:一是全面贯彻中央部署要求。主动对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国有资本划转范围、划转比例、承接主体和管理要求等政策全面落实中央文件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二是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我省分阶段工作目标、具体划转对象和承接主体等事项,确保划转工作精准推进。三是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为提高《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对划转程序、实施步骤等内容明确具体要求,明晰各方责任,确保划转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八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划转内容、划转程序、实施步骤、管理要求、职责分工、保障措施。其中,划转内容、划转程序、实施步骤三部分严格按照国发〔2017〕49号和财资〔2019〕4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措施,为我省划转工作提供详细指引。
(一)划转内容。主要明确了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划转比例、时限要求和承接主体等内容。划转范围:除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我省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全部纳入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分为省级和各市、县(市、区)国有企业股权。划转比例: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基准日: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承接主体:明确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集中持有,由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委托该公司对我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二)划转程序。明确省属国有企业划转程序是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市县所属国有企业划转流程比照省属企业执行,建议方案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实施步骤。明确划转工作按照分类分批、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要求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划转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四)管理要求。明确划转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对划转后的制度建设、入账处理、资本管理、收益管理等提出要求。
(五)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明确各部门在划转工作中的职责,提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督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划转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四、出台意义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性布局,也是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国有企业发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充分体现。《实施方案》全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我省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