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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 : 2019-12-23 09:56:47 来源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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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多种渠道基本保证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妥善安置。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集中调整,部分退役士兵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需通过完善相关政策予以解决。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要求。为做好我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适用对象及情形

  适用对象:2019年1月21日《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即政府安排工作岗位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适用情形:2019年1月21日《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欠缴和断缴问题。

  三、主要内容

  (一)首次参保时间如何认定?《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这一规定对接了安置政策和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这些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实施意见》规定,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加收利息。

  (三)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实施意见》规定,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四)由谁来补缴费用?《实施意见》明确了补缴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五)省财政补助范围及标准如何设置?我省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我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分别按100%、85%、65%、30%比例给予补助,其余所需资金及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资金由省级以下财政负担。

  (六)属于低保、特困人员的,个人无力补缴怎么办?《实施意见》明确,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退役士兵个人缴费部分由安置部门同级政府予以全额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关心关爱。

  (七)缴费基数是多少?《实施意见》明确,我省退役士兵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补缴时安置地企业职工标准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八)省级出台文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出现断缴情况怎么办?《实施意见》明确,省级出台文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依据本《实施意见》妥善解决;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出台文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出现未缴、欠缴或断缴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妥善解决。

  四、申请办理时间

  原则上为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于2019年5月6日在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广东省开展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役现役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公告》,6月1日起全省各地已开始接受申请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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